1一级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措施

1一级负荷用户和设备供电措施
1)供电电源
1 一级负荷用户应由两个电源应能承担本用户的全部一级负荷设备的供电(根据当地是源的可靠程度及用户要求,在已有两路市电的情况下,可增设自备电源)。
2当一级负荷设备容量在200kW以上或有高压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个高压电源,这两个高压电源一般是由当地电力系统的两个区域变电站分别引来。两个电源的电压等级宜相同。但根据负荷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采用不同电压更经济合理时,亦可经当地供电部门同意,采用不同电压供电;或自备柴油发电机。
3当需双电源供电的用电设备容量在100kW及以下,又难于从地区电力网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低压电源,否则应设EPS或柴油发电机组备用电源。
4当一级负荷用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自备电源。a.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需设自备电源或外电源不能满足一级(含非凡重要)负荷要求时。b.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等原因,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c.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
废气可供发电,技术经济合理时。
5作为应急用电的自备电源与电力网的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6分散的小容量一级负荷,如电话机房、消防中心(控制室)、应急照明等,亦可采用设备自带的蓄电池(干电池)或集中供电的UPS作为自备应急电源。
7根据负荷对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a.答应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时,可选用快速自起动柴油发电机组,并设置与市电自动切换的装置,有防止与市电并联的措施。b.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负荷对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时,可选用带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供电回路。c.答应中断供电时间仅为谨为毫秒级的负荷,可选用各类可靠的不间断供电装置。联合签名入口
2)供配电系统。
①一级负荷用户的变配电室内的高低压配电系统,均应采用单母线分段系统。分列运行互为备用。
②一级负荷设备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
③不同级别的负荷不应共用供电回路,为一级负荷供电的回路中,不应接入其他级别的负荷。
电梯广告框④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尽量减少配电级数。一般情况下,配电级数不应超过三级。
配煤2非凡重要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措施
1)非凡重要负荷用户,必须在考虑一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系统又发生故障的可能,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三电源或自备电源(一般是在已有两个市网电源的情况下,再设快速自起动柴油发电机组或大容量UPS或EPS不间断电源)。
水塔水位控制系统2)在非凡重要负荷用户的变电所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中,应设置应急供电系统,为非凡重要负荷和一级负荷设备供电。并严禁将其他级别的负荷接入此应急供电系统。
3)非凡重要负荷设备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在设备的控制装置内自动互投,并应满足设备对电源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或选用可靠的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UPS)。
4)不同级别的负荷不应共用供电回路,为非凡重要负荷设备供电的回路中,严禁接入其他级别的负荷。
3二级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措施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做到当电力变压器或线路发生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供电能及时恢复。
1)二级负荷用户的供电可根据当地电网的条件,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①宜由两个回路供电,其第二回路可来自地区电力网或邻近单位,也可自备柴油发电机组(但必须采取防止与正常电源并联运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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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由同一座区域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分别引来的两个回路供电。
③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或采用两根电缆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担全部二级负荷。
2)二级负荷设备的供电应根据本单位的电源条件及负荷的重要程度,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①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内自动切换。
②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到适当的配电点自动互投后用专线送到用电设备或其控制装置上。
③由变电所引出可靠的专用的单回路供电。
④应急照明等分散的小容量负荷,可采用一路市电加EPS或采用一路电源与设备自带的蓄(干)电池(组)在设备处自动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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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级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措施三级负荷对供电无非凡要求,采用单回路供电,但应使配电系统简洁可靠,尽量减少配电级数,低压低压配电级数一般不宜超过四级。且应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尽量减少电压偏差和电压波动。在以三级负荷为主,有少量一、二级负荷的用户,可设置仅满足一、二级负荷需要的自备电源。
《高规》的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建规》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
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0:26: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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