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阳、徐州市长兴安全节能玻璃厂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志阳、徐州市长兴安全节能玻璃厂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中轴旋转门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芯片处理
【审结日期】2021.12.06 
在线测厚【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76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费蜜黄政赵东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志阳;徐州市长兴安全节能玻璃厂;高明君;江苏金桥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徐志阳徐州市长兴安全节能玻璃厂高明君江苏金桥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志阳高明君 
【当事人-公司】徐州市长兴安全节能玻璃厂江苏金桥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朋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李锋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陈小龙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朋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李锋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陈小龙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朋李锋陈小龙 
【代理律所】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徐志阳;徐州市长兴安全节能玻璃厂 
【被告】高明君;江苏金桥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中,高明君于洗浴后,打开淋浴房移动门时,移动门玻璃爆裂致高明君产生人身损伤。检验报告实质系质量抽检报告,并不是针对包含涉案玻璃在内所有批量生产的产品而作出,不能证明本案特定产品的具体质量。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免责事由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0 02:07:35 
徐志阳、徐州市长兴安全节能玻璃厂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3民终7658号
藤蔓根茎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阳。氨基丙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朋,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长兴安全节能玻璃厂,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黄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常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明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金桥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延长段16某。
     法定代表人:李开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志阳、徐州市长兴安全节能玻璃厂(以下简称长兴玻璃厂)因与被上诉人高明君及原审被告江苏金桥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玻璃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391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志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朋、上诉人长兴玻璃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被上诉人高明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金桥玻璃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徐志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徐志阳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高明君、长兴玻璃厂负担。事实和理由:1.徐志阳销售给高明君的玻璃淋浴房不是全封闭的,该玻璃是经过3C质量认证,在没有外力作用或人为使用不当的情况下,不会发生爆裂。即便发生爆裂,其碎片也是很小的颗粒物,不会对高明君造成长约20厘米伤口。高明君在洗浴时玻璃爆裂,飞溅的玻璃碎片,只对其左大腿血管神经肌腱割断,其余全身各处并无伤害,不符合常理。2.玻璃本身属于易碎品,高明君使用涉案玻璃
淋浴房已近4年的时间,高明君是否对玻璃进行过更换,不得而知。高明君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爆裂的玻璃是徐志阳所销售,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玻璃爆裂系其自爆,无法证明高明君的损害后果与玻璃质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明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高明君购买的玻璃淋浴房没有加贴防爆膜,是因为加贴防爆膜并不是淋浴房的标准配置。另外,即便徐志阳没有提示淋浴房的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及年限,也不是涉案玻璃存在缺陷的原因。一审法院在已判定生产者长兴玻璃厂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再行判令徐志阳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针对徐志阳上诉请求,高明君辩称,1.钢化玻璃由于其本身的特性原因,国家才出台相关的强制行业性规范认证,通过认证来确保其安全性在规定的范围内。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是表明产品可以进行市场销售,符合国家相关的行政管理标准,但是并不能免除因为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民事免责事由,并且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表明该产品去送审的检验样品符合标准,实际中还是存在不合格的产品。所以不能因为产品符合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便可免除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与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宗旨系背道而驰。2.国家关于钢化玻璃的强制标准中规定了钢化玻璃相关的碎片状态“每块试样在50mm×50mm区域内的碎片数必须超过40个,且允许
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其长度不超过75mm,其端部不是刀状,延伸至玻璃边缘的长条形碎片与边缘形成的角不大于45°”,正是由于徐志阳提供的玻璃在破碎后有尖锐的棱角,使得玻璃破碎后,在巨大的冲击力下,使得高明君的大腿内侧被划伤,产生20CM的伤口。3.徐志阳是专门从事玻璃淋雨房的专业销售、安装门店,其销售的玻璃淋浴房都是根据客户具体的家庭卫生间尺寸进行定制、安装的。涉案的淋浴房所有的测量、材料制作及安装全是由徐志阳提供的,高明君是按照正常的使用方法使用的玻璃淋浴房,不存在徐志阳所述使用不当,且高明君也不会拿自己的生命进行“碰瓷”。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在本案中,高明君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选择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正确。5.徐志阳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向高明君明确提供,玻璃淋浴房使用注意事项、年限等提示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徐志阳的上诉请求。
     针对徐志阳上诉请求,长兴玻璃厂辩称,徐志阳在上诉状中明确陈述,其销售给高明君的玻璃淋浴房没有加贴防爆膜,而在其出售的产品上,却明确标有太平洋保险承保,车A级安全钢化玻璃+防爆膜+纳米易洁等字样。长兴玻璃厂只是销售生产钢化玻璃,并不对
淋浴房进行二次加工出售。
     长兴玻璃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高明君、徐志阳负担。事实和理由:长兴玻璃厂加工生产的玻璃经过检验及国家强制性3C认证,长兴玻璃厂出厂玻璃未加装任何配件。涉案玻璃淋浴房系徐志阳安装配件制作,与长兴玻璃厂无关。高明君购买后亦已使用多年,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早已产生。另外,根据国家关于玻璃自爆的规定,需要较高温度情况下才能发生,而高明君洗浴的温度不会过高。因此,一审法院在未能查明是否属于玻璃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推定玻璃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综上所述,长兴玻璃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长兴玻璃厂上诉请求,高明君辩称,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表明产品可以进行市场销售,符合国家相关的行政管理标准。但是,并不能免除因为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民事免责事由,且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表明该产品去送审的检验样品符合标准,实际中还是存在不合格的产品。2.高明君受伤是由淋浴房的玻璃爆裂直接引起,而涉案淋浴房的钢化玻璃是由长兴玻璃厂加工生产,故高明君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因玻璃爆裂而造成的伤害,应当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总线上的音频设备
     针对长兴玻璃厂上诉请求,徐志阳辩称,1.徐志阳所销售的玻璃淋浴房的玻璃,是经过3C质量认证的,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不存在缺陷。另外,徐志阳所销售的淋浴房玻璃,系于长兴玻璃厂处定作,徐志阳安装把手及滑道的玻璃孔位置,均系出厂时预留。2.徐志阳在销售玻璃淋浴房时,并未标明所有的淋浴房玻璃必须带有防爆贴膜,只是在徐志阳名片上印制定作淋浴房,可以加装防爆膜。防爆膜仅系根据购买者的意愿进行选择,而进行加贴,故徐志阳在销售淋浴房时,并无任何过错。3.即使涉案玻璃存在缺陷,徐志阳作为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在判定长兴玻璃厂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又判令徐志阳承担连带责任,系法律适用错误。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江苏金桥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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