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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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5.27
【字 号】苏卫医[2010]57号
【施行日期】2010.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
(苏卫医〔2010〕5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碳管炉  附件:
  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电子病历系统是基于网络应用的临床信息系统。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鱼塘全自动增氧控制器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和时间由电子病历系统按年历、月历、日历设定并自动生成,使用阿拉伯数字记
录,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年份应设定为4位数,月、日设定为2位数,时间设定至分钟。记录格式为“年-月-日时间”。
  第七条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及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本人用户名和密码,并经常更换密码。
  第九条 电子病历用户的操作类别分为:病历书写(录入)、病历浏览、病历修改、病历管理、病历封存、病历解封、病历检索、质量监控、系统维护等。
  第十条 电子病历应采用电子签名以确保其法律有效性。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按下列原则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一)权限划分原则:住院医师可执行病历书写(录入)、浏览、修改等操作;主治医师可执行病历书写(录入)、浏览、修改、病历质量控制等操作;副主任、主任医师可执行病历书写(录入)、浏览、修改、病历质量控制、管理、封存归档等操作;医务、病案管理部门可执行病历管理、浏览、封存、解封、质量监控等操作。
  (二)时限设定原则: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所规定的时限设定。
  (三)在不违反(一)、(二)原则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划分,设定护理、医技等其他岗位人员具体的权限和时限。
  第十二条不锈钢肥皂盒 电子病历书写人员应取得本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资格,实习、进修医务人员及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修改电子病历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
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以书写录入完成并确认时间为首次生成时间。
  第十五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各类医疗保险号码、、门诊病历号码、住院病历号码、影像和特殊检查资料号码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历次医疗记录相对应。
t型槽螺母  第十六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十七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十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
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具有比较成熟的电子病历软件系统。
  (三)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四)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须设置初始化;具有友好的用户界面;鼠标和键盘均可单独操作;确保数据处理准确无误;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设置各种单据、病历页原样打印输出,支持病程记录、医嘱单等续打,具有清洁打印和原样打印输出功能;能保证7天24小时安全运行。
  (二)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建有数据备份机制和信息系统灾备体系。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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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备健全的日志管理等制度和操作规程,有工作参数修改、数据字典维护、用户权限控制、操作口令或密码设置修改、数据安全性操作、数据备份和恢复、故障排除等系统维护功能。
  (四)具备各级各类人员权限管理功能,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
  (五)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六)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网络环境下运行的电子病历系统与其他各系统之间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能清晰体现内在的逻辑联系。数据准确可靠,数据之间应相互关联、相互制约。运行速度快、保密性强。
  第二十二条 电子病历应设定数据是否共享标识。电子病历系统应预留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等区域电子医疗系统的接口,逐步实现病历数据、居民健康信息区域共享。
  第二十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允许医学知识库专业软件的嵌入,为医务人员提供专业性帮助。医学知识库专业软件不能替代医务人员决策,不能限制医务人员的决策行为。
第四章 电子病历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院级、科室、书写者三级质量控制体系,实行病历质量网络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持续改进。
  院级质量监控组织应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设定对电子病历的质量监控要点,开发、使用电子病历质量控制软件,确保每份电子病历经质量监控后封存。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正式实施电子病历前,应对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授权书写、使用电子病历。
  第二十六条 电子病历中涉及表格式病历模板的,应按照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设计使用。超出《病历书写规范》的表格式病历模板应报省卫生厅审核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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