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使用和维护管理

消防产品使用和维护管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消防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日常维护管理的内容和方法,标志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XX省范围内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pvc文件袋GB/T5907.5-2015消防产品
GB29837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XF95-2015
灭火器维修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产品fireproducts
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3.2
专项维修资金residentialmaintena∩eefund
专项用于消防产品的维修和更新的资金。
3.3
消防设施firefightingfacilities
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4
喷头防护罩sprinklerguardsandshields
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3.5
巡查exteriorinspection
对建筑消防设施直观属性的检查。
3.6
检测test
依照相关标准,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
4一般要求
4.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检验维修情况要有详细完整的记录。
4.3消防产品使用单位应建立消防产品档案,档案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每日消防产品状态巡查,并形成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4.5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员工对本岗位涉及的消防产品基本构造、性能及使用方法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
4.6同一建筑物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产品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进行统一管理。
4.7单位选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4.8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该产品需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9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拆卸消防产品。
4.10单位应当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产品、设施管理人,制定岗位职责。
4.11单位应该设立消防产品、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4.12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消除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4.13巡查或检查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设施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5日常维护和管理
5.1消火栓箱
5.1.1建筑内部消火栓箱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与消火栓箱门的颜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5.1.2箱门应开关灵活,箱内消防器材应按标准配置齐全,且保持干净整洁。
一叶荻5.1.3每日对消火栓箱及箱内器材进行外观检查,保持外观良好、无损坏、无锈蚀;查看消火栓启泵按钮外观和配件,确认灯显示情况。
5.1.4每季度对消火栓系统进行一次漏水情况检查。
5.1.5消防水带使用后,应清洗干燥,并按标准要求放置在消火栓箱内,潮湿的水带不应收卷存放。
5.1.6每月检查消防水的密封垫圈是否完好,消火栓手轮是否缺油。
5.1.7每半年对室内消火栓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
5.1.8每年对全部消防栓按钮进行一次报警功能检查。
5.1.9每年对全部消防栓进行一次联动功能检查。
5.2室外消火栓
5.2.1应保持室外消火栓配套器材和标志的完整有效。
5.2.2每月开展以下检查:
5.2.2.1用专用扳手转动消火栓启闭杆,观察其灵活性。必要时加注润滑油。
5.2.2.2检查橡胶垫圈等密封件有无损坏、老化或丢失等情况。
5.2.2.3检查栓体有无锈蚀,外表面油漆有无脱落,及时修补脱落油漆。
5.2.3入冬前检查消火栓的防冻设施是否完好。
5.2.4每年应对重点部位消火栓逐一进行出水试验。非重点部位消火栓,每年按其总数的10%-20%进行出水试验。
5.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5.3.1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6.3.1.1工程竣工图及主要设备、零配件的产品说明书。
7.3.1.2设备工作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8.3.1.3设备检查、维护管理制度。
9.3.1.4设备检查、维护管理记录。
10.3.1.5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11.3.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其控制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填写设备检查、使用和管理记录。
12.3.3每日应对防火卷帘下部、常开式防火门门口处、活动式防火窗窗口处进行一次检查,清除妨碍设备启闭的物品。
13.3.4每季度应对防火卷帘、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窗的下列功能进行检查:
14.3.4.1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控制器或按钮盒上的控制按钮,检查防火卷帘上升、下降、停止功能。
15.3.4.2操作防火卷帘手动速放装置,检查防火卷帘依靠自重恒速下降功能。
16.锌溴电池3.4.3操作防火卷帘的手动拉链,检查防火卷帘升、降功能,且无滑行撞击现象。
17.3.4.4检查常闭式防火门开关功能,有无卡阻现象。
18.3,4.5手动启动活动式防火窗上的控制装置,检查防火窗开关功能,有无卡阻现象。
19.3.5每年应对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下列功能进行检查:
20.3.5.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自动控制功能、手动控制功能、故除报警功能、备用电源转换功能。
21.3.5.2常开式防火门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功能、现场手动控制功能。
22.3.5.3常闭式防火门故障报警功能。
23.3.5.4活动式防火窗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功能、现场手动控制功能。
24.3.5.5全部防火门监控器及其配接的现场部件启动、反馈功能。
25.3.5.6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控制功能检查。
26.3.5.7设置在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每一个报警区域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控制功能检查。
27.3.6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的设备、零配件应立即更换,并应恢复正常状态。
5.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关消防产品
5.4.1各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6.4.2每周检查不带锁定的明杆闸阀、方位蝶阀等阀类的阀门是否处于全开启状态,阀类开关后是否有泄漏现象。
7.4.3每月应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关消防产品开展以下检查:
5.4.3.1应对不少于10%的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对损坏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对喷头上的异物应及时清除,无法清除的应予以更换。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
5.4.3.2检查湿式报警阀锈蚀状况,各个部件连接处有无渗漏现象,压力开关动作是否灵活并能迅速反馈信号,主阀复位是否到位,警铃动作是否灵敏。
5.4.3.3对固定控制阀门的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带锁定的闸阀、碟阀等阀类的锁定装置位置是否正确,开启是否灵活,阀门是否处于全开启状态,阀类开关后是否有泄漏现象。
5.4.3.4检查电磁阀,并做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5.4.3.5检查消防水泵结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5.4.3.6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
5.4.4每年对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进行一次动作信号反馈功能检查。
5.5灭火器
5.5.1购买灭火器时,应向销售方索要维修手册,维修手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5.5.1.1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
5.5.1.2灭火器维修企业具备的条件和维修设备的要求、说明。
5.5.1.3灭火器维修建议。
5.5.1.4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
5.5.1.5关键零部件说明。
5.5.2使用单位要按照维修手册要求,对照灭火器使用情况,将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送灭火器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
5.5.3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者达到下列维修年限时,应按照程序报修:
5.5.3.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5.5.3.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缀花草坪5年。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
5.5.4使用单位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保健内衣。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5.5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5.6灭火器存在下列情况,应报废:
5.5,6.1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辨识。
5.5.6.2简体被火烧过。
5.5.6.3筒体有严重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5.5.6.4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5.5.6.5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5.5.6.6简体简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5.5.6.7简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5.5.6.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5.5,6.9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经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5.5.6.10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6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12年。
5.5.6.11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5.5.6.12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5.5.7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照附录B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其他单位或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照附录B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
查。
5.5.8灭火器档案应记明灭火器类型、配置数量、出厂时间、维修时间、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维修单位是否有灭火器生产厂家授权、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5.5.9穿孔塞焊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2:22: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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