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26
【字 号】泸市府办函[2010]183号
铜包铝漆包线【施行日期】2010.08.26 metal dome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联络开关∙【主题分类】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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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1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期,我省部分地区、行业(领域)连续发生多起重大、较大事故。7月12日,成都市成华区一非法储存仓库连二亚硫酸钠爆炸产生火灾,造成周围部分民房受损;7月26日,广元市东坝社区发生泄漏事故,造成200余名众疏散。8月7日,德阳市什邡市宏达红星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8月11日,内江市威远县大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同日,宜宾市兴文县响水滩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8月2日,我市三溪酒厂工人在给储酒罐加水过程中一酒罐发生爆炸燃烧事故。这些事故给人民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和违法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
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52号)要求,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按照8月14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行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0年9月15日。
  三、检查方式
  安全大检查采取企业全面自查与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市级督查与区县检查相结合、安全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企业开展全面安全自查,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市级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督查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检查内容
  (一)共性的检查内容
  1.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情况
  2. 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管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经商、工商、供销社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协调配合情况;应急救援管理及队伍建设情况。
  3. 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等。
  4. 企业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及综合安全管理情况。
  (1)是否建立了定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认真进行了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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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是否持证上岗;
  (3)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是否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道路、通讯、供电等设施是否完好可靠;
  (4)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作业场所防尘、防噪措施、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落实;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按“三同时”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是否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无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6)是否建立汛期防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是否落实汛期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汛期领导值班制度。
  5. 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有关工作的情况。
  (二)煤炭行业检查内容
  以防范水害、瓦斯事故和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为重点,主要检查:
  1. 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领导下井和配备驻矿煤监员的情况。
  2.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开展情况。
  3.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打击“三非”等情况。是否建立和完善防止关闭煤矿死灰复燃,防止煤矿非法生产和非法建设的巡查和预防机制。
  4. 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每
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针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
  5. 矿井瓦斯治理情况。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工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煤矿采掘头面核定审批情况,是否按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限定的采掘头面个数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要求进行核定,核定和允许的头面是否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煤矿是否按批准的采掘作业地点组织生产;矿井是否具备独立、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合理分配;是否严格按照“以风定产”制度、煤矿瓦斯等级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制度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运行正常,保证抽、掘、采平衡;是否严格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检查中对以下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不按规定核定头面或不按批准的头面组织生产的;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不落实的;开采突出煤层未按照要求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戴帽,并采取防突措施的;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的;矿井安全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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