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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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10
【字 号】皖政办[2006]50号
【施行日期】2006.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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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经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经济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交通厅 二○○六年七月)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安徽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出具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组织知识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以及社区组织、村委会和基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通过他们向基层和企业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人民众真正了解、掌握《条例》的规定,自觉遵守《条例》。
  二、明确职责,理顺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督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其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并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合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吹管系数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的审批,负责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的审批,负责烟花爆竹生
产、经营单位四邻安全距离的审查,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
  (二)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分级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大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技术与实施设计方案的审批,以及其他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发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工作,负责对丢失、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查处。
  (三)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产业
调节臂结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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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随机抽样和质量检验,并实施监督检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进出口检验。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并实施监督检查。
  (六)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严格实施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制度
  (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生产、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生产、经营等场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生产、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或者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向当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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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委、发展改革委办理投资项目备案后,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提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生产、经营等场所进行审查,提出竣工验收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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