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考试要点

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点
注:标蓝可能出单选题,标红可能出多选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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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4、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5、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
(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6、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7、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8、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9、(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10、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11、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2、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花生油
13、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14、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15、(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16、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7、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8、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19、(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20、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2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22、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
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4、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5、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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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26、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27、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28、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29、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30、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31、放射性废物按其放射性活度水平分为豁免废物、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32、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3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是(国务院第449号令),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4、(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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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3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38、(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39、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0、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41、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42、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44、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柔性电路
(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物的除外);
(二)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三)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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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制备PET用放射物的;
(二)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三)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四)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五)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
(六)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46、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19: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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