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
透明填充母料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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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东埔路9-19号至东埔路9-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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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止*********透支本金48514.16元,利息、复利5759.45元,违约金8348.59元,合计62622.2元,并支付自**********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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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信用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被告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其已阅读该申请表背面的《领用合约》等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规定。《领用合约》中约定,被告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若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原告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原告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被告承担。
同时,《领用合约》约定,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立即生效,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一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公告取消滞纳金收费项目,增加了违约金收费项目,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原告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被告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但未按期足额还款,截止至今,仍未偿清全部款项。
***未作答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信用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被告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其已阅读该申请表背面的《领用合约》等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规定。《领用合约》中约定,被告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若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
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原告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原告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被告承担。
同时,《领用合约》约定,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立即生效,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一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公告取消滞纳金收费项目,增加了违约金收费项目,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原告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0000元。被告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但未按期足额还款,截止*********透支本金48514.16元,利息、复利5759.45元,违约金8348.59元,合计62622.2元。
数码转移印花另查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协商违约金的收取等内容。本案原告未与被告协商约定,仅通过公告方式取消滞纳金增加违约金收费项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章程》;公告、交易明细及********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截屏;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
**认为,***向*******************申请办理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章程》,*******************同意并向***发放了信用卡,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领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没有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载明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本案原告未与被告协议约定,仅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而主张收取违约金,系加重了持卡人责任的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8348.59元,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诉讼请求***应偿付截止*********透支本金48514.16元,利息、复利5759.45元,合计54273.61元,并支付自**********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等相关费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但相关费用的计算总额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
4%为限。《领用合约》还约定: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被告承担。原告请求***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元,也可予以支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37: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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