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子荀、王振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华子荀、王振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伏秒特性的绘制方法和含义【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1 
【案件字号】(2021)辽02民辖终1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凯周燕雁魏久直 
【审理法官】董凯周燕雁魏久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华子荀;王振南 
【当事人】华子荀王振南 
【当事人-个人】华子荀王振南 
【代理律师/律所】曲善权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张鏸元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曲善权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张鏸元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曲善权张鏸元 
【代理律所】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子荀 
【被告】王振南 
【本院观点】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南诉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子荀给付欠款,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自攻丝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南诉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子荀给付欠款,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上诉人系本案争议标的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构成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提交大连市中山公园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其户籍地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朝阳市双塔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户籍地所在地位于其辖区内确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8:03:51 
华子荀、王振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民辖终1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子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善权,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鏸元,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子荀因与被上诉人王振南、原审第三人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19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华子荀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没有住所,该地不是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一审法院认定大连市沙河口区是被上诉人的住所地显然错误。被上诉人和华某现在仍是夫妻关系,其住所地为朝阳市双塔区凌河现代城194号楼2单元401室,因此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外被上诉人王振南起诉华雪枫离婚案件及夫妻共同财产确认案件也在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案由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诉讼。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将本案移送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南诉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子荀给付欠款,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上诉人系本案争议标的接收货币
一方,其住所地可构成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提交大连市中山公园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其户籍地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朝阳市双塔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户籍地所在地位于其辖区内确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董 凯
审 判 员 周燕雁
窄叶火棘审 判 员 魏久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露伸
书 记 员 李玉萱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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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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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smdv-17《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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