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新余市人民医院核医学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新余市人民医院核医学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8.28
【字 号】赣环辐射〔2019〕50号
【施行日期】2019.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新余市人民
医院核医学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赣环辐射〔2019〕50号
0204电话录音 
新余市人民医院:
  你院报送的《新余市人民医院核医学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已建项目情况
  医院现有Innova 3100型DSA机、Clinac CX型直线加速器各1台,均属Ⅱ类射线装置。
  现有N/i型双排螺旋CT机、Lightspeed-VCT型64排螺旋CT机、XR650型DR机、D-Vison
Phus 50型胃肠机、Digital Diagnost型DR机、DR2200u型DR机、Seno DS型乳腺机、OSTEOCRE3型骨密度仪、OEC9800型移动C臂机、OEC7900型移动C臂机、PLX101C型移动X射线机、飞利浦Practix 160型移动DR机、CranexD型口腔全景X线机、Kavo3 Dexami型口腔CT、Gendex expert DC型牙片机、2200U型X光机各1台,均属Ⅲ类射线装置。
  建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1处(含131I 、89Sr的应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2处(分别含125I粒子及32P的应用)。
  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履行了相关环保手续,许可证书编号为赣环辐证[K1806]。
  二、本次批复意见水溶液锂电池
  医院综合楼北楼一楼拟建核医学科(含非密封放射性物质131I、99mTc、89Sr、32P、125I粒籽的应用),本项目运行后,停用原有门诊楼二楼核医学科(131I、89Sr)、门诊楼四楼美容科(32P)及住院部负一楼(125I粒籽)的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拟建核医学科建设情况如下:pc标牌
  1.乙级非密封放射放射性物质131I(显像诊断、甲亢、甲癌)应用场所1处,年最大实际操作量为1.07×1012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22×109Bq。
  2.乙级非密封放射放射性物质(99mTc、89Sr、32P)应用场所1处,99mTc年最大实际操作量为2.99×1012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85×107Bq;89Sr年最大实际操作量为2.96×1010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7.4×107Bq; 32P年最大实际操作量为4.44×109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85×107Bq。
  3.乙级非密封放射放射性物质125I粒籽应用场所1处,125I粒籽年最大实际操作量为1.121×1012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554×108Bq。
  4.新建SPECT/CT(管电压140kV,管电流440mA)1台,属Ⅲ类射线装置。
  该核技术应用项目总投资1100万元,环保投资350万元。医院位于江西省新余市新欣北大道369号。
  本项目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投诉。根据《报告表》结论、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赣环评估表〔2019〕F43号),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
表》提供的建设地址、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管理要求
  (一)完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设备检修维护和使用登记制度。结合实际,制订可行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二)相关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已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每四年接受一次专业知识考核。缺氧池
  (三)及时到我厅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对停用的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依法履行退役手续。
  (四)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辅助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增设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做好相应记录。
  (五)核医学科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分别设置医生及病人专用通道和病人专用卫生间;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防止放射品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规范患者的住院管理,病人含放射性排泄物及含放射性废水采用一定容积的衰变池(存放10个半衰期)进行衰变处理;应建有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库或设施、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间或设施,采取必要的屏蔽和通风措施,场所门外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六)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具备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并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
  (七)每年1月31日前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四、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辐射环保投资必须专款专用。
  (二)项目竣工后,你院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项目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切实加强运行期间的辐射监测工作。
的制备  五、项目执行标准
  工作人员受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必须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剂量限值20mSv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作为剂量管理限值;公众人员受照射年有效剂量必须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剂量限值1mSv的要求,本项目取0.1mSv作为剂量管理限值。
  核医学科含放射性废水经衰变后外排废水中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必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标准要求,核医学科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经衰变后,比活度降低到2×104Bq/kg以下,方可作一般性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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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医学科各监测点β表面污染值必须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标准要求。
  六、其他环境保护要求
  (一)项目变更环境保护要求。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项目建设内容、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报告表》必须报我厅重新审核。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境保护监管。请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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