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规2018版反应釜安全间距表

石化规2018版反应釜安全间距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
防火间距难点解析!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五条,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50160的要求。
石化规防火间距的主要依据就是表4.2.12,那该表怎么用呢?
《化工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防火间距难点解析!
第一步:搞清几个重点概念
1.防火间距起止点
见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设备——设备外缘
建筑物(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除外)——最外侧轴线
敞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半敞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
铁路——中心线
道路——路边自制路由器天线
码头——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装卸鹤管——铁路中心线
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火炬——火炬中心
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
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汽车烧甲醇《化工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防火间距难点解析!
2.几个关键的术语定义金属弯管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交通评估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条文解释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消防水泵房(站)等。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空分站、循环水场的冷却塔等。
区域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区域性的办公楼、控制室、变配电所等。
②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条文解释:明火设备主要指明火加热炉、废气焚烧炉、乙烯裂解炉等。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③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④封闭式厂房(仓库) 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⑤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罐区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化工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防火间距难点解析!
第二步:表格几个常用的防护间距查阅
1.甲类装置
与甲、乙、丙类装置间距:30m/25m/20m;与一类全厂重要设施:40m,二类35m;与甲、乙类固定顶(≤500m3或卧式):25m,浮顶、内浮顶(≤500m3或卧式):20m;与汽车装卸站25m;甲类仓库/堆场30m;明火地点30m;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15m;
2.罐区甲乙类固定顶储罐(≤500m3或卧式)
甲类装置25m;与一类全厂重要设施:40m,二类35m;明火地点30m;甲类仓库/堆场20m;与汽车装卸站10m;
仿流明
3.甲类仓库/堆场
醋酸乙酯生产
甲类装置30m;与一类全厂重要设施:40m,二类35m;明火地点30m;与甲、乙类固定顶(≤500m3或卧式):20m
4.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甲类装置15m;甲、乙类固定顶(≤500m3或卧式),10m;与汽车装卸站10m;甲类仓库/堆场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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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仔细研究阅读4.2.12小字注释,实际卡间距的过程中,首先查阅表格中的数值,再考虑注释防火间距可以减少的情况。
注:
1.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2.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
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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