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 第11章监控与通信

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第四百八十八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机械臂,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第四百八十九条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
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系统必须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当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矿调度室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
第二节 安全监控
第四百九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第四百九十一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四百九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第四百九十三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当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四百九十四条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第四百九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
第四百九十六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粉底原料第四百九十七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不确定度应当小于5%
第四百九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18的要求
表18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设置地点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光纤熔接示意图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1.0%CH4
1.5%CH4
1.5%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回采工作面进风巷
0.5%CH4
0.5%CH4
0.5%CH4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CH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机电源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
0.5%CH4
0.5%CH4
0.5%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0.5%CH4
0.5%CH4太阳能沼气
0.5%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5%CH4
≥1.5%CH4
0.5%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电源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电源
采区回风巷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0.75%CH4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0.5%CH4
0.5%CH4
0.5%CH4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米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矿用防爆特殊型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
0.5%CH4
0.5%CH4
车辆动力
井下煤仓
1.5%CH4
1.5%CH4
1.5%CH4
煤仓附近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室内
0.5%CH4
井下瓦斯抽放泵站内
0.5%CH4
0.5%CH4
0.5%CH4
抽放泵站电源。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 时回风巷中部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 时掘进巷道中部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功率测量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瓦斯抽采泵输入、输出管路中
第五百条 突出矿井在下列地点设置的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采区回风巷
()总回风巷
第五百零一条 井下下列设备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
()梭车、锚杆钻车
()采用防爆蓄电池或者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
()其他需要安装的移动设备
第五百零二条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必须设置风向传感器当发生风流逆转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者超过本规程的规定值时,网络课堂系统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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