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汽车取力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13
钢管扩口机∙【字 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1076号
【施行日期】2020.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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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 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2018年以来,我区各地各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集中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已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转供电加价问题历史较久、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目前这一
问题在我区部分盟市、部分行业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还较为严重。国家对清理规范转供电工作高度重视,我区清理规范工作依然艰巨。为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费负担,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决定在全区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细化价格政策,推进规范收费行为
  (一)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844号)、《关于深入推进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1097号)等政策规定,再次强调应将历次国家和我区降电价的红利,包括今年非高耗能工商业用户按95%电费结算的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二)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经营者等转供电单位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租金、物业费的方式解决。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三)执行两部制电价、峰谷电价等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平均电价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
  (四)转供电单位对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的复印件,以及同期向终端用户收费的清单,接受终端用户监督。
  二、创新优化方式方法,强化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
  (一)各地要通过海报、宣传单、、短信、新闻媒体、营业厅公示、客服人员入户等传统方式继续大力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具备条件的盟市可借鉴国网公司的先进做法,制作并推广转供电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小程序等,设计红、黄、绿码显著标识和“转供电历”,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探索实行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查询与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巩固前期工作成效,继续加大对产业园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物业等转供电价格的检查力度;会同供电部门掌握和更新本地转供电单位底数,建立台账明细;加强督促转供电主体开展电价自查自纠,推进规范整改;多渠道掌握违规线索,及时调查处理违规问题,对于长期拒绝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给予曝光。
  (三)鼓励终端用户通过价格“12315”热线举报相关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要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晶体石膏灯
  三、加快推进转供电环节设施改造,从源头解决加价问题
浮油收集器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即改、应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转供电项目简化手续,优化程序,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转供电主体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合实施直供电改造。电网企业因直供电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等,按规定纳入输配电成本予以疏导。
  四、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调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和蒙西、蒙东电网公司应定期协商、分析研判、加强督促检查,合理推动转供电加价问题的解决。各盟市价格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解答价格政策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受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投诉举报,对于违反转供电价格政策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电网企业要推动转供电改造为直供电工作,充分发挥熟悉情况、掌握技术、人多面广的优势,承担起调查摸底、上门宣传,包括制作推广转供电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小程序等具体工作。
  五、原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政策执行。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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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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