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27
∙【字 号】成发改价格[2012]971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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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
(成发改价格〔2012〕971号)
各有关县(市)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成都电业局:
为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理顺电价关系,发挥价格机制对用电需求的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电能,并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原则,按照国家和全省的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规定及要求,结合现行供电体制和在我市的省电力公司控股公司(简称“省控股公司”,下同)供区的实际情况,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对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分别进行了电价成本监审,并召开了制定城乡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的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同时形成了城乡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供区的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全面实行阶梯电价,并实行新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多功能锤子 由于四川电网居民趸售电价将从2012年9月1日上调,购电成本有所增加,根据成本监审和测算,对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居民生活电价作适当统筹调整,并形成新的阶梯电价和合表用户电价。
(一)我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等7个省控股公司的供区内,已完成了户表改造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其生活用电一律实行阶梯式电价;此外的其他城乡居民用户和享受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用户,则执行新的合表用户电价。
(二)已执行阶梯电价的省控股公司都江堰市供区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此次全部执行四川电网相应的居民生活销售电价,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与四川电网同价,具体执行政策以省发改委文件为准。
二、统一阶梯电量,扩大基本电量覆盖面,对低保体用电实行定基数免收电费的特惠政策。
(一)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其居民阶梯电价的计价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计价电
量为180千瓦时及其以下部分;第二档次计价电量为180千瓦时以上至280千瓦时(含)部分;第三档次计价电量为280千瓦时以上部分。
(二)对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不论是“一户一表”用户还是合表用户,均设置免费用电基数,统一实行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特惠政策,月用电量超过15千瓦时的,按基数免收;月用电量不足15千瓦时的,按实际用电量计免电费。具体操作方式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商民政部门确定,原则上可按“即征即返”方式办理。
三、电价标准及相关问题
包装盒fonmoo (一)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分别为:(详见下表)
水粉盒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表(元/kwh) |
县(市) | 一 户 一 表 阶 梯 电 价 | 合表用户电价 |
0~180kwh电价 | 180以上~280kwh电价 | 280kwh以上电价 |
邛崃市 | 0.61 | 0.71 | 0.91 | 遥控激光笔0.62 |
郫 县 | 0.5999 | 粉末注射成型0.6999 | 0.8999 | 0.6199 |
新津县 | 0.609 | 0.709 | 0.959 | 0.625 |
大邑县 | 0.598 | 0.698 | 0.898 | 0.61 |
崇州市 | 0.60 | 0.72 | 0.945 | 0.62 |
彭州市 | 0.6062 | 0.7062 | 0.9062 | 0.6302 |
蒲江县 | 0.615 | 0.715 | 0.915 | 0.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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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列价格为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的执行价; 2、1-10千伏和35-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价在表列价格基础上顺减1分执行。
(二)由于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供区的户表半数以上尚不具备分时计度功能,且一步到位峰谷电价会增加价格上调压力,经请示省发展改革委,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供区的阶梯电价可暂不实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待条件具备时再伺机安排。
(三)对各地主网以外的小水电自供区的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其之前电价与地方主网一致的,且具备“一户一表”条件的,原则上应执行当地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之前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就明显低于当地主网销售电价的,可暂不执行此次当地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
(四)享受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用户暂不执行阶梯电价,统一执行当地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四、执行时间及相关问题
(一)除都江堰市外的我市省控股公司供区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用户,以2
012年9月1日起的用电量开始执行以上电价政策。
(二)考虑到各地户表计费系统参数调整工作周期的实际情况,从2012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30日24时止,可作为原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改为执行阶梯电价以及新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过渡期,此间,已完成户表参数调整的用户,可从2012年9月1日零时起的用电量执行本通知的对应电价;尚未完成户表参数调整的用户,应暂时执行对应的原居民生活电价,该情况下执行的电价均符合政策规定,但从2012年10月1日零时起应全面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新价格。
(三)由于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的居民生活阶梯电价基本上均处于起步阶段,此次阶梯电价可暂按现行计费周期执行,但最长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成都电业局、各相关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协调、相互配合,做好此次居民电价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尤其是电力企业,要加强窗口解答疑问和处理争议的力量,及时消解疑难问题,妥善处置好执行新电价过程中的各种情况,确保此次电价政策平稳出台和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断提高供电质量,优化服务措施,完善便捷的电价和电费查询手段,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加快对合表用户的户表工程改造,满足广大人民众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实现节能降耗的总体目标。
(三)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电价检查,确保新的电价政策无偏差落实到位,杜绝新电价执行中的乱涨价行为发生,协调和处置好调价中的电价纠纷,严肃查处执行电价政策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电价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