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筑砂浆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砌筑砂浆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1  总  则
1。1  适 用 范 围
(1)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所采用的砖、石、混凝土中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工程的砌筑砂浆施工。
(2)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工程等。
1。2  参考标准及规范 搁物架
花生油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 70;
《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 119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1999;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 1344—1999;
《建筑生石灰》JC/T 479;
《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
1。2  术语、符号
1.2。1  术  语
(1)砂浆
由胶结料、细骨料、掺加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建筑工程材料,在建筑工程中起粘结、衬垫和传递应力的作用.
(2)砌筑砂浆
将砖、石、砌块粘结成为砌体的砂浆,主要有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
(3)水泥砂浆
由水泥、细骨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砂浆.
(4)水泥混合砂浆
由水泥、细骨料、掺加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砂浆。
(5)掺加料
为改善砂浆和易性而加入的无机材料,例如:石灰膏、电石膏、粉煤灰、粘土膏等.
(6)电石膏
电石消解后,经过滤后的产物。
(7)外加剂
在拌制砂浆进程中掺入,用以改善砂浆性能的物质。
1。2.2  符号
M-表示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Mb—表示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f2—砂浆的抗压强度平均值。
fce—水泥的实测强度。
1.3  基本规定
1。3.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盲源分离
1.3。2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
1。3。3  砂中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5%;
(2)对强度等级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1。3.4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1.3。5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1.3.6  拌制砂浆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
1。3。7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1。3。8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1.3.9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1.3。10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1.3。11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 2min;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 3min;
(3)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 3~5min。
1.3.12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 3h 和 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 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 2h 和 3h 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1.3.13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 0.75 倍。
(2)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 3 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3)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 28d 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4)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 250m 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5)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
1。3.14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块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1.3.15  砌筑砂浆稠度应按表 1。3。15 的规定选用.
1。4  石灰砂浆现场拌制
1。4。1  施工准备
1.4.1。1  技术准备
金刚石磨头
(1)图纸会审:核对砌筑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使用部位等设计要求;
(2)施工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所需搅拌机、计量器具的规格、型号、性能、使用精度及参数等;
(3)砂浆试配:委托有关部门对砂浆配合比进行试配,并出具砂浆配合比报告;
(4)技术交底:施工前应向操作层进行书面技术、安全交底。
1.4.1.2  材料准备
(1)按砂浆配合比要求,对所需原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2)由持证材料员和试验员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1.4。1。3  主要机具
(1)机械搅拌时:砂浆搅拌机、投料计量设备;
(2)人工搅拌时:灰扒、铁锹等工具。
1。4.1.4  作业条件
(1)确认砂浆配合比;
(2)建立砂浆搅拌后台,并对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搅拌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挂牌;
(3)人工搅拌时,需铺硬地坪或设搅拌槽。
1。4。1.5  施工组织及人员准备
(1)试验员:须持证上岗,要求熟知材料及砂浆试块的取样规定,熟知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规定,操作熟练;
(2)材料员:须持证上岗,要求熟知材料进场的检验、验收、入库规定;
(3)计量员:应熟知计量器具的校检周期、计量精度、使用方法等规定;
(4)搅拌机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要求熟知操作规程和搅拌制度,操作熟练;
(5)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掌握投料、搅拌、运输等技术、安全交底内容,操作熟练。
中波塔
压电陶瓷换能器1。4.2  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控制要点
1.4.2.1  材料的关键要求
(1)砂: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且不得含有杂物。
(2)水:拌制砂浆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
(3)用于砂浆的石灰膏、黏土膏、电石膏、磨细生石灰粉等无机掺合料应符合如下规定:
l)块状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采用孔洞不大于 3mm×3mm 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对于磨细生石灰粉,其熟化时间不得少于 2d.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砂浆中。
2)生石灰及磨细生石灰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 及《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 的有关规定。
1。4。2.2  技术关键要求
(1)石灰膏的用量,宜接稠度 120±5mm 计量。当石灰膏施工稠度与试配稠度不一致时,按表 1.4。2。2 换算。
(2)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化或设计强度等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试配并出具配合比单;
(3)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应大于 30mm。
1。4.2。3  质量关键要求
(1)原材料计量:
1)砂浆搅拌时严格按配合比对其原材料进行重量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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