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药品采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止水环
点云扫描∙【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规范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进一步提升反假货币技防能力,我分行制定了《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的购置、使用、管理与检查程序,进一步提升反假货币技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假货币机具,是指银行业机构使用的动(静)态纸币与硬币鉴别机
具、中小型纸币与硬币清分机具、自动柜员机(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一体机)等具有纸币与硬币真伪识别模块和功能的银行机具。
  第三条 人民银行江苏省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的管理,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购置与报备
  第四条 根据江苏省人民币流通管理及反假货币形势需要,江苏省各银行业机构应完善反假货币机具配置。
指示牌制作  第五条 银行业机构采购的反假货币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并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等有关职能机构认证。无国标的机具(含进口机具)应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机构招标采购反假货币机具时,应着重考察机具识别能力,在采购评价中机具性能的权重不得低于50%。
  第七条 银行业机构应建立反假货币机具购置、维护与更新程序,优化购置与更新的响应
能力,如存在机具不能准确识别新版,且无法通过升级软件加以解决的情形时,应及时启动购置与更新程序。
  第八条 各银行业机构(以地市分行为单位)应建立反假货币机具领发、使用、管理、报废台账,由专人负责详细登记台账,对机具种类、品牌、型号、序列号、购买日期、启用日期、报废日期、使用网点(场所)、升级等内容应如实记录。
  第九条 人民银行将对银行业反假机具登记管理实施网上远程报备。未建成远程报备系统前,先行启动手工报备(银行业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各银行业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对当期的机具配发、报废或淘汰、升级、网点间调拨等情况,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由于升级等原因临时启用备用机具、机具厂商提供网点临时使用机具等变动情况的无需报告。
  第十条 各级人民银行接收银行业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登记备案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进行更新数据,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下载打印上一季度报表,作为工作档案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各银行业机构应加强对各类反假货币机具的日常维护与监督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定期对机具运行和操作人员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各银行业机构应在反假货币机具使用场所安装全方位监控设备,并在运行期间对业务操作全过程有清晰、不间断的录像资料以备查阅,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第十三条 各银行业机构应对自动柜员机类的反假货币机具实行双人操作的制约机制。在行式和离行式自助设设备应根据规定及时轧账、清钞、加钞。
  第十四条 各银行业机构的自动柜员机配款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钞票处理中心、银行业机构现金整点中心、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清分处理的钞票,从柜面或自动柜员机收入的现金不得直接加入钞箱对外支付。
  第十五条 各银行业机构应关闭自动柜员机的存取循环功能。
  第十六条 银行业机构自动柜员机如出现一次误收10张(含)以上或多台同时发现,应立即组织辖内自助设备全面清查,确定基本情况,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动(静)态纸币鉴别机具使用年限一般为4年,超过4年的机具尤其是无法升级的机具应在半年内淘汰更换。
第四章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应组织对辖内银行业机构使用的反假货币机具开展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是指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业机构营业场所的机具识假能力、柜员操作情况、机具管理制度、监控设施状态等情况进行依法检查。现场检查一年组织两次,每次检查应覆盖辖内银行业机构类别的50%。
  第二十条 非现场检查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实际需要,通知有关银行业机构将在用的反假货
币机具(主要指动〔静〕态纸币与硬币鉴别机具)集中至指定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所针对的机具种类、品牌、型号由实施检查的人民银行确定。
  因客户投诉对有关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检查时,可专门检查办理客户业务的特定机具。
牙刷加工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中,对机具的测试方法是:把近期发现的样张(币)夹杂在10张(枚)以上的真钞(币)中,使用被测反假货币机具进行走钞(币)测试。使用假纸币进行检测的,应将样张四个面向(正面、背面、长边、短边)各进行一次以上走钞,对全部检出并且真币的误报率低于10%的,可认定为合格机具。
  因客户投诉对有关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检查时,可使用客户提供的实物进行测试。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使用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应载明机具种类、品牌、型号、序列号,(币)样张(币)面额、版别(年号)及冠字号码,每次走钞(币)识假情况
、真钞(币)误报等要素。
  非现场检查应做好《反假货币机具非现场检查记录》,载明机具种类、品牌、型号、序列号,(币)样张(币)面额、版别(年号)及冠字号码,每次走钞(币)识假情况、真钞(币)误报等要素。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中,被查网点要主动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凭证、账簿及录像资料,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提问。检查人员应尽量避免影响被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
铣刀头装配图  第二十五条 对自动柜员机的检查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专人负责加钞,加钞和清点是否有操作记录。
  二、对钞箱的现金操作是否在监控录像范围内,监控录像和冠字号码记录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三、钞箱加钞或清点现金是否实行双人操作。
  四、存取款循环功能是否关闭。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能识别的反假货币机具,检查人员应当场向被查单位出具《反假货币机具停止使用建议书》,建议被查单位暂时停止使用不能识别的机具,尽快联系维修人员解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在每次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向被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结果,并正式行文上级行报告检查情况,在辖区内进行专项通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部署全辖银行业机构对类似机具进行自查和抽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检查中存在机具普遍识假能力低、后期整改不力,导致误收、众投诉、媒体曝光的银行业机构,人民银行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12: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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