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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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以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生产的企业。
第四条各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本办法的落实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具体监督部门,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推行安全生产垂直管理体系。有条件的单位应试行安全生产垂直管理体系,安全系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公司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调配。公司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向施工现场派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现公司对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直接监管。
第二章组织机构
中间道路
第六条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负责制,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单位要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当中,要对分包单位提出书面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阻燃纤维>15gan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万平米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并应设置
安全主管,按机、电、架、内业管理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合同总造价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并应设置安全主管,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设置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设置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
人数的5‰,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施工现场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米的,必须设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必须是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具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安全总监由项目经理指派,直接对项目经理负责,并享受本项目经理部副职待遇。
第十条施工现场安全总监对本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职权:对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部位下达停工指令;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指挥、调配消除隐患或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所需的任何资源;协调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应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安全保证体系应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检查,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解决施工现场安全问题。
第三章总分包管理
第十二条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工程分包单位时,该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分包单位不得签定经济合同。资格预审包括以下内容:
微生物发酵床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进京许可或者备案;
5、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对业主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也应按第十二条要求进行资格预审,对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禁止进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区域,并书面通知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必须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定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签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签定经济合同和
协议书时,分包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人委托书资格的人员签署,委托书应随合同一起备案。
第十六条总承包单位负责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实行“三统一、一建立”,即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试试卷,建立培训档案。总承包单位还应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其教育培训资料实行备案制度。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合同后,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并明确要求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据市建委《安全技术交底范本》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在交底过程中要以《范本》为基础,同时还要针对工程特点和各工种的特点作进一步完善。安全交底要以班组为单位,交底人必须要求接受交底人严格履行全员签字手续。要建立主责工长跟踪管理制度,负责跟踪管理安全交底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备案,并督促
分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凡符合专家论证条件的专项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督
促分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安全技术内业资料管理必须符合市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必须符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加强对高大异型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的满堂红脚手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必须做到“五有”:即有方案、有审批、有计算、有验收、有检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在编制模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明确模板的安装及拆除程序和临时固定方法或措施。木工支、拆模板的安全技术交底中必须明确说明支、拆顺序和固定方法。
第二十四条吊装大模板就位后,要及时使用穿墙螺栓连接固定,或采用钢丝绳、挂链等进行临时固定,否则不得摘钩。拆除模板穿墙螺栓等紧固件前,必须使用钢丝绳或挂链进行临时固定,临时固定点应选择同一墙体正反模连接方式,不得与墙体纵向钢筋连接。严禁在未采取固定措施或未挂钩前拆除全部连接紧固件,严禁使用铅丝临时固定大模板。
第二十五条电梯井等平台架必须要有设计方案、有计算、有审批和验收,平台架的支撑必须使用通长的φ48钢管或方钢,严禁使用螺栓或短钢管作为支撑。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本市区域内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实行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购置、租赁的大中型机械设备进行备案登记,参与机械设备检查验收,有权终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进场作业。
第二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的大型机械设备必须会同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进场作业。严禁劳务分包单位自行租赁大中型施工机械。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使用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配电箱、漏电保护器、五
芯电缆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由公司统一管理。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劳动保护用品厂家,确定合格分供方,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各施工现场必须在公司确定的合格分供方中采购劳动保护用品,严禁假、冒、伪、劣劳保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五章文明施工管理
陶瓷运输第三十条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必须符合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施工现场必须在市建委备案的厂家或租赁站采购或租赁脚手架钢管、扣件,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钢管、扣件进场必须对
其产品质量进行复验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除作业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应进行绿化或覆盖;场内存土必须进行固化处理或覆盖,现场施工垃圾必须设立封闭式垃圾站,生活垃圾必须设立密闭式容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必须符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施工现场使用各类保温材料必须进行进场检测,氧指数和分级等指标必须达标,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冷却塔安装前,必须对有关操作人员和现场有关人员进行专项火灾危险性教育,并填写教育记录。进行电气配管安装时,在工艺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不使用电气焊施工,严禁在冷却塔上进行明火作业。冷却塔安装期间至工程交工前必须派专人昼夜看管,安装作业现场严禁其它工种交叉作业。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必须由总包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及物品的监督管理,对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必须指定区域,重点加强消防措施。专业分包购置使用的易燃易爆材料也必须存放在指定区域,并设专人管理,严禁劳务分包自行购买、保存易燃易爆材料。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施工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经总承包单位审查合格允许进场的业主直
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明确划定该分包单位施工区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应办理施工区域、生活区域、安全防护、临时用电等交接手续,交接时应请业主和工程监理共同参加。
第三十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定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例会制度,召集各分包单位通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明确提出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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