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一) 具有固定的馆址、展览场所和库房,展览场所的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并适宜对外开放;
(二) 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电容手套三) 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二)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三)无正当理由由全年展览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
(四)变更展览时间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一)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藏品总帐、档案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保障藏品体系的完整;
(四)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保管设施、安全保卫和藏品核查制度;
(五)发现文物藏品损毁、丢失,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的;
(二)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的;
(四)未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的;
(五)藏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五章附 则
(2014年新版)
第二章大蒜破瓣机:讲解员岗位要求及服务规范
第三章:讲解员级别及工资制度
第四章:讲解员考勤制度
第五章:讲解员积分管理办法
附录一:火灾、停电、游客伤病预案
第一章: 讲解员的招聘、入职及离职
一:招聘方式及条件
1、面向社会及川内各大专院校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年龄18—-24岁(有外语特长者可适当放宽),男身高1.70米以上,女身高1。60米以上,形象气质好。
3、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
4、大专以上文化文化程度,普通话二级甲等以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强,会外语,有特长者优先。
5、符合招聘公告中的其他要求。
二、讲解员的面试
4、面试通过的应聘者即可进入培训期参加培训。
三、讲解员的入职培训及考核
1、讲解员的入职培训时间为不超过60天,在此期间须缴纳讲解员报名费150元,领取讲解词和讲解员培训资料并办理讲解员培训证.
2、培训期讲解员须按时出勤,因病、因事当天不能到馆参加培训
的,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
3、培训期讲解员须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讲解词的理解和记忆,并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拓展,同时熟悉陈列结构、陈列内容,掌握一定的讲解技巧和规范,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试讲.
4、培训期讲解员不享受我馆工资及其他待遇,可免费乘坐我馆班车并可在中午免费就餐。
6、讲解员的入职考核包括三星堆基础知识的考核(笔试)和现场讲解考核(口试)两部分。笔试和口试都通过者即可进入试用期。
四、讲解员试用期
2、进入试用期的讲解员须在部门负责人处领取讲解员工作装、工作牌和讲解指示器、电池等讲解设备,遵守讲解员管理制度的规定。 3、试用期满前10天,讲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提出转正考核申请及试用期工作总结等资料,宣教部将适时安排现场讲解考核,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讲解员。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我馆可随时解除试用合同:
⑴ 隐瞒应聘条件,或者提供虚明材料的.
⑶ 转正考核不合格的。
⑷ 完不成讲解任务,故意少讲或将讲解票转予他人的。
五、讲解员转正
六针织牛仔布、讲解员考核与定级
1、讲解员实行级别管理制。根据我馆实际情况,一年或两年举行一次讲解员定级考核或级别调整,定级的主要依据为讲解员的定级考试成绩及日常表现等。
2、讲解员级别分为:特级、一级(含一级甲等)、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我馆可终止劳动合同.
七、讲解员离职
2、讲解员离职应向部门完整移交工作装双立柱卧式带锯床、工作牌、指示器、电池、借书证等物品,归还所借用的书籍和物品。
4、未按离职程序办理手续而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章:讲解员岗位要求及服务规范
(一)严格遵守我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二)妥善保管工作服、工作牌及各种与工作相关的物品,保证其完好、整洁及正常使用。
(三)仪表仪容
1、工作时间均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内衣不能外露,不卷袖卷裤,不漏、掉纽扣;领带、领结要与衬衣领口吻合紧凑;衣裤无污垢、油渍、异味;男士穿黑皮鞋,女士穿黑皮鞋,不露脚趾;女士着裙装应穿肉丝袜。
2、男士不留胡须,头发整洁,发脚不盖过耳部及后衣领为适度.
3、女士发型不能过于时髦或太个性化,长发应束于脑后或挽成发髻;化淡妆,避免使用味浓的化妆用品;不留长指甲,不涂深或鲜艳的指甲油;不可佩戴过多及过于夸张的首饰。
(四)讲解服务规范
1、上岗前要着装规范、精神饱满,认真检查指示器等讲解工具是否正常,讲解时须使用指示器。不带移动电话等私人物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不得私自承揽讲解任务,明确讲解接待顺序,在讲解服务台迎接等候客人,加热鞋垫并主动微笑向客人问好。
3、要以大局为重,服从安排,不推诿或争抢接待任务.
4、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5、除游客的特殊要求外,须用普通话讲解,音量适度、语速适中,注意使用礼貌敬语。
安全保卫暂行管理制度
(一)安全保卫的组织领导
三、安全保卫领导组和保卫科要随时与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保卫科联系,同时要取得城区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及消防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指导。
(二)安全保卫的主要职责
一、有秩序地组织游客进入展厅,维护展区正常秩序,监督游客文明参观,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二、保证各展厅全部文物展品及全部公共财物的绝对安全.
三、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五、在防盗、防火和防止各种事故的前提下,随时注意发现隐患,消灭隐患。
六、宣传安全知识,制定安全设施。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
二、乐于奉献,先公后私,关心众,尊老,具有见义勇为的精神。
三、积极学习,勤劳朴实,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艰苦奋斗精神.
四、积极锻炼身体,具有一定的防卫技术本领和应急能力、应变能力.
(四)安全保卫的具体要求
一、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当班,保卫科要安排好正常的轮休和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当班人员,尤其要做好节假日的执勤安排。
二、保卫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开门,闭馆后认真清查展厅的展柜及锁子是否完好,并及时锁好馆门。
三、保卫人员必须随时检查各自负责的展厅、展区。如发现展品丢失、损坏和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四、保卫人员应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服从保卫科统一调动。特殊情况下,一声令下,保证召之即来。
五、保卫人员必须身着警服或工作服,必须特别注重仪表,保证严肃威武.
六、保卫人员对待游客必须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有问题耐心解答,必要时及时请示领导解决。严禁同游客争吵,严禁顶撞游客,更不许顶走游客。
(五厨师帽)安全保卫的几项规定
一、安全保卫领导组每周至少突击检查一次,并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讨论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二、保卫科每日应巡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三、保卫人员向保卫科,保卫科向馆领导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
四、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并排除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解决重大问题,做出重大贡献者,保卫科应及时报告馆领导,并由本馆向县以上有关部门报告,力争给予应有的表彰奖励。
保卫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馆上下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保证展厅、文物仓库和办公区的绝对安全。
三、保证游客参观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五、建立保卫人员值班和请销假制度,合理安排保卫人员的正常轮休。
六、做好游客高峰期和节假日期间的检查巡逻工作。
保卫科副科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科长搞好全面工作。
三、配合科长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定期组织保卫人员进行消防、军事技能等业务培训。
五、负责保卫警具的管理.
六、配合科长搞好查岗工作,督促各区域保卫人员的岗位执勤。
七、处理突发事件和领导安排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
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二、保卫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当班,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
三、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岗位,要严密监视保卫区,制止游客拍照,观察游客神情举止和动向,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四、保卫人员必须做到安全通讯的性能完好,熟悉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
五、保卫人员对自己所管区域展厅、展品,必须认真做好登记,帐物相符,无丢失、无差错。
六、保卫人员要坚决保管好展厅钥匙,杜绝丢失钥匙事故发生。
七、保卫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签字,出现差错,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八、保卫人员对自己所管区域展厅内外的卫生要时刻保持清洁,玻璃柜要经常保持无尘,展厅内无烟火、废纸、果皮、垃圾等杂物。
九、值夜班时,要按时上下班,值班时,不准睡觉,不准脱岗,不准私自会客。闭馆后,无领导和保卫科通知,不准随意放人进入馆内.
十、保卫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发扬“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作用,并以文明服务,文明执勤。
保卫人员考核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屡教不改达三次,停岗处理。
二、未经请假不到岗,一次扣50元。
三、查岗过程中,发现脱岗、串岗一次的,扣10元;每月经检查达三次的,另扣100元;情节严重者,由馆领导处理。
四、各展厅保卫人员,未经保卫科科长安排,私自换岗的,发现一次扣50元;每月达三次,另扣300元;情节严重者,由馆领导处理.
五、保卫人员在值夜班时,经检查,发现睡觉,一次扣50元,一月达三次者,停岗处理。
六、值夜班时,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发现不认真巡逻走形式的,一次扣50元,每月达三次的,另扣300元.
八、保卫人员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工作分配,一次扣5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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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 论 稿)
2、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优异的工作成果奉献社会。
3、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精神。关心集体,尊重同志,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弘扬正气,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4、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不吃请,不受(送)礼。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5、在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和宣传出版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有私自垄断文物资料
并谋取私利的行为。
7、文物工作者个人不得收藏、买卖文物.严禁利用职权在文物征集、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8、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属于国家所有的馆藏文物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