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逸农化工有限公司、杨孝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逸农化工有限公司、杨孝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30 
飓风数据【案件字号】(2020)鲁09民辖终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裴晓东王华唐娜 
【审理法官】裴晓东王华唐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杭州逸农化工有限公司;杨孝祥;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杭州逸农化工有限公司杨孝祥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孝祥 
【当事人-公司】杭州逸农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无心磨床调机方法民终字 
【原告】杭州逸农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杨孝祥;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杨孝祥主张,其经人介绍于2019年6月12日到华阳公司打工,给逸农公司安装化工设备。 
【权责关键词】步态识别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孝祥主张,其经人介绍于2019年6月12日到华阳公司打工,给逸农公司安装化工设备。2019年7月15日,经安排去乙基氯化物车间拆除三层设备时受伤,随后送往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往其他医院,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逸农公司支付。后因赔偿事宜形成纠纷,诉至法院。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原审被告之一华阳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宁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杨孝祥选择向宁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0:56:34 
【二审上诉人诉称】逸农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有权要求本案按照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 
杭州逸农化工有限公司、杨孝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民辖终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逸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富亿商业中心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孝祥。
     原审被告: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div>
     法定代表人:闫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州。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逸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孝祥、原审被告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1民初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逸农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有权要求本案按照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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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孝祥、华阳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孝祥主张,其经人介绍于2019年6月12日到华阳公司打
工,给逸农公司安装化工设备。2019年7月15日,经安排去乙基氯化物车间拆除三层设备时受伤,随后送往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往其他医院,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逸农公司支付。后因赔偿事宜形成纠纷,诉至法院。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原审被告之一华阳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宁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杨孝祥选择向宁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箱包提手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潇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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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陈晨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40: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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