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黔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新白沙沱长江六线特大桥

渝黔能改造工程新白沙沱线
施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渝黔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新白沙沱长江六线特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大桥施工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大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长江左岸金家岩(长江上游航道里程705千米)与右岸石梁坝(长江上游航道里程705千米)联线至长江左岸鬼闯路(长江上游航道里程703千米)与右岸古坟脑(长江上游航道里程703千米)联线之间水域为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以下简称桥区水域)。
第四条 大桥主桥桥墩自左岸至右岸依次为0号至5号桥墩,0号、1节油剂号桥墩间为1号桥孔,依此类推。2号和3号桥墩间的第3孔为通航桥孔,实行船舶双向通航。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是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巴南海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第六条 确定和变更桥区水域船舶上、下行航路,以及因施工需要禁航或者实施交通管制等,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二章大米添加剂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大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制度和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职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大桥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确保参与大桥施工的船舶、浮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将施工作业船舶、设施及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
(三)督促大桥施工单位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并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以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四)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桥区河床、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手续。
(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桥区水域界限标志、施工专用标志、桥梁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好维护及调整工作,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
(六)督促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在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警戒船舶负责应急值守工作。
(七)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负责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大桥施工单位应对桥区水域安全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落实国家安全作业和防火、防爆、防污染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施工水域通航安全,做到:
(一)制定施工安全保障方案,完善安全施工条件。
(二)加强施工船舶、设施及船员管理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船舶、设施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及作业的状态,确保船员适任。
(三)严格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水域范围、限制作业条件和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
(四)保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夜间施工时应妥善遮蔽照明灯光,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指派专人警戒和值班,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六)设立专职通信员与安全员,确保与海事管理机构联系畅通,每周定期向重庆巴南海事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七)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应急预案,担负桥区水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施救抢险任务。
(八)施工中防止物体落江,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或者排放
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及其他有害物质。桥面施工应密切关注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作业产生的火花、焊渣等掉落,必要时停止作业。
(九)及时将施工产生的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按要求设置标志,并及时进行清除。
(十)设置或者迁移施工辅助码头和其他水上水下设施以及进行其他相关水上水下活动,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桥区水域内的施工船舶,应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良好状态,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垂直显示紫环照灯两盏。
(二)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和AIS设备,并指定专人在航行频道上收听及值守。
(三)离泊、掉头、横越时,应在无碍顺航道行驶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四)施工交通船应遵守客渡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超额(定员)运输。上行不得超越老白沙沱长江铁路大桥桥轴线,下行不得超越津珞号渡船渡线。
(五)当地实际风力达到6级时,施工船舶应停止航行和作业活动。
第十条 大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码头单位之间应建立联络巡查制度,确保各项作业安全。高杨氏
第三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大桥施工安全作业区由海事管理机构划定,并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公布。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与大桥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第十二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以及通信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布置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十三条 上行船舶在眉毛碛(长江上游航道里程702千米)以下、下行船舶在莲花背(长江
上游航道里程707.5千米)以上,必须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向巴南海事处报告船名、船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所载货物及数量等相关情况,经同意后方可通过桥区水域,否则应自选安全地点停泊,等候通过。
特种船舶(队)通过桥区水域前,应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通过。
声音设备222b2第十四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由船长操作或监航。
第十五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相互间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禁止追越和并列行驶。
第十六条 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和控制能力,上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下行时航速不得低于12千米/小时,并按规定提前鸣放声号。
第十七条 上行视距不足500米,下行视距不足1000米,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当桥区实际风力达到6避雷系统级及以上时,禁止一切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29: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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