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秦山核电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压花器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1.11.23
【文 号】国核安发[2011]179号
【施行日期】2011.1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79号)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请示》(中核运行安发〔2011〕3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对你们提交的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执照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该申请是可以接受的,决定为你们换发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核电机组)《运行许可证》。
电玉粉  考虑到联合持照方案在中核集团所属电厂首次实施,我局决定该《运行许可证》先试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在试行期间如出现预料外情况,你们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在秦山核电厂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运行许可证》规定,确保运行安全。
  原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核电机组)《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运行许可证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运行许可证
  项  目: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
  持证单位: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118 号
  法人代表: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杨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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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何小剑
  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
陈蓉 海藻  一、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作为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机组的安全;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遵守和履行所有执照申请文件中的全部承诺以及国家核安全局规定的许可证条件。如需改变这些承诺和规定,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或与安全运行有关的组织机构变化时,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评认可。
  四、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每年对联合持照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五、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作为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产权所有者和营运单位成员,应当承担除由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核安全责任之外的核安全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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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应为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运行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支持,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运行、紧急情况处理、应急准备、更新改造、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处理、退役准备、与核电厂安全运行相关的配套设施与资产的维护及更新等方面。
  七、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障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并将每年续保凭证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营运单位成员和运行管理者,应以安全的方式运行核电厂,切实履行有关管理委托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核电厂承担安全运行责任。
  九、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运行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十、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十一、dvrs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已影响原评价的适用性时,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论证其对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安全的影响。
  十二、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每次换料后、机组首次临界前,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临界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临界运行。
  十三、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停堆事件,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在查明事故停堆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
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对导致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以及国家核安全局认为重要的核电厂事故停堆,需报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
  十四、凡影响到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安全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以及原先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程序和其他文件的修改,必须在实施前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十五、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必须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十六、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定期对《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相应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
  十七、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
组)的第二次定期安全审查,届时应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该项工作列为控制点,未经审查通过,机组不得继续运行。以后每十年应完成一次定期安全审查。
  十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大纲,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的电离辐射或由于从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有计划地释放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的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十九、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定期将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送处置场进行处置。
  二十、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放射性释放对环境的放射影响,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二十一、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在在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退役以前
对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的退役作出适当的安排,并尽早将退役安排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二十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完成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的改进行动管理要求,并跟踪国内外对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研究进展和提高核安全水平的措施,结合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安全水平。
  二十三、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建立与气象、地震与海洋部门的联系与信息交流机制,进一步完善防灾预案和相关管理程序,提高外部灾害发生时的预警和应对能力。
  二十四、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不断完善和提高秦山核电基地的应急能力,完善应急计划,并通过演习、培训等手段加以有效维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规划限制区管理,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应急资源和能力共享。
  二十五、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公众信息发布的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
  二十六、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2013年底前完成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的防洪防水淹改造;在防洪防水淹改造实施完毕之前,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的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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