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涡轮分子泵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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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2.04.12
∙【字 号】冀建村[2012]231号
∙【施行日期】2012.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冀建村〔2012〕231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落实河北省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河北省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项目帮扶工作指导意见》(冀建组〔2012〕19号),做好帮扶村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村容村貌的改善,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必须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村人居环境,通过清理垃圾、杂物、残墙断壁、庭院,实现村庄的净化、绿化、美化和亮化。 第三条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当地的环境、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符合当地村庄生活习惯和地方及民族特点,并与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
第四条 编制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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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第五条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帮扶村,其它村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审定太阳能取暖房
第六条钽酸锂晶片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
第七条 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环境整治的意见。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第八条 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定。经审定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九条 整治内容和目标: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在现有村庄建筑、设施和路网框架的基础上,制定道路平整与亮化、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村庄环境绿化美化、农业废弃物整治、杂物堆放和畜禽散养整治、公共设施配置、村庄建筑风貌与特整治等措施。村庄环境整治要避免大拆大建、平山填塘、砍树侵田,破坏历史风貌和村庄特资源。要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通过各方全面参与,全面实施村庄环境整治。
通过实施村庄环境整治,达到村容村貌整洁、环境舒适优美、乡村特鲜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目标。
一、道路平整与亮化
第十条 道路整治:
1、清理占道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满足出行畅通的要求。
2、道路范围内的各种杆、线、缆经整治要排列有序,站立整齐,保证安全、美观、节俭、实用。
3、道路雨水应就近排入附近水体;道路周围无水体时,根据实际需要布置道路排水沟渠。
4、道路绿化应朴实、经济、自然,以地方乔木为主、灌木为辅,可适当种植地被植物,以减少土壤裸露和交通污染,提高防护功能和绿化效果。
5、村庄道路的建设应与村庄自然肌理相符合,道路的宽度、线型、路面等应与村庄的尺度相吻合。
6、村庄道路照明可采用一侧布置或两侧交叉布置,尽量结合电线杆布置,在没有条件架设电线杆的位置,可结合建筑山墙布置。村庄主要道路设置路灯照明,灯距一般为40-60米,光源宜采用节能灯,经济条件允许的村庄推荐采用太阳能灯具。路灯杆高度不宜太高,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前道路的路灯应当选用不同高度的路灯。改造和修复陈旧、破损的亮化设施,确保照明设施完好、达标。
第十一条 路面材质:
应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材质对道路进行整修:
1、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针对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路面,也可采用块石、混凝土砖等材质路面。
2、经济条件达不到的村庄可根据本地区的资源特点,选用卵石、石板、废旧砖、沙石等地方天然材料路面。
3 、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村庄路面宜采用传统建筑材料,保留和修复富有特的石板路、青砖路等传统街巷道。
二、生活垃圾处理
第十二条 垃圾清理转运:
1、要全面清理村内和村庄附近的积存垃圾、死角垃圾,清除河道、河沟、坑塘内多年积存的垃圾渣土,捡拾村庄周边的塑料布、塑料袋等。清理庭院垃圾,收集日常产生的垃圾。垃圾清理和收集后,宜按照系统衔接、因地制宜、分类减量、就近处理的原则,进行清运和集中处理。
2、人口密度较高区域的村庄、交通沿线村庄、城郊村和旅游景点村,以及50个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试点县(市)范围内的帮扶村,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集中处理方式。远离垃圾处理场的村庄、偏远山区的村庄,可在不影响饮用水源和村庄景观的村庄以外,选择垃圾填埋点。
第十三条 垃圾收集:
1、经济条件好的村庄,采用上门收集或配置密封垃圾箱(桶)等方式,使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清扫、收集、转运,无暴露和积存垃圾。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源头减量。配置标准化的垃圾收集设施和专业化的保洁、收运队伍,实现保洁常态化。
2、经济薄弱的村庄,根据村庄规模原则上每个村庄应不少于一个垃圾收集点。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村庄景观。收集点周边应有适当宽度的硬质地,方便清洁、转运,利于垃圾的收集和车辆收运作业。垃圾收集点应与道路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周边有适当灌木遮挡,与周边农宅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也可考虑采用封闭式垃圾池的形式。
三、排水与公厕
第十四条 排放与收集:全球定位寻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