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3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策的通知
财税〔2017〕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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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
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
导尿管原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导无轴陀螺空天载具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
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
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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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
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
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
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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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