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万鑫包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覃华垂、肖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bim施工模拟
偏振式3d【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4
【案件字号】(2020)粤18民终27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永华李培东张廷青
【审理法官】赵永华李培东张廷青
【文书类型】裁定书
plc一体机【当事人】雀榕叶清远市万鑫包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覃华垂;肖路平
【当事人】清远市万鑫包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覃华垂肖路平
【当事人-个人】覃华垂肖路平
【当事人-公司】清远市万鑫包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韩兴柱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兴柱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兴柱
【代理律所】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清远市万鑫包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覃华垂;肖路平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76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清远市万鑫包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可以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0 06:13:15
清远市万鑫包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覃华垂、肖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民终27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清远市万鑫包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某某某某某某委107国道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92Y。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柱,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诉讼人:胡清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覃华垂。
原审被告:肖路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清远市万鑫包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华垂、原审被告肖
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7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7639号民事判决;发热器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zssi 上诉人清远市万鑫包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可以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赵永华
审 判 员 李培东
审 判 员 张廷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 玥
书 记 员 阳 静
附法律依据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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