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的严肃性,使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的制作和使用更加规范,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原有相关规定和基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红领巾和队干部标志是少先队组织和队员、队干部的象征和标志,是少先队的礼仪用品。各级少先队组织和每一个少先队员,都应当自觉地尊重和爱护它们。
    第三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的队旗为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队旗分大队旗和中队旗两种。
    大队旗长120厘米,高90厘米,旗中心是五角星和火炬,五角星为黄,火炬由黄线条勾勒出轮廓。
    中队旗长80厘米,高60厘米,右端剪去高20厘米、底宽60厘米的等腰三角形,形成一个三角形缺口,五角星及火炬在以60厘米为边长的正方形中心。
    大队旗、中队旗可用布、绸、缎或其他质地的材料按照标准制作。
    第四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的队徽由五角星加火炬和写有“中国少先队”的红绶带组成。五角星、“中国少先队”五个字和火炬炳为金,绶带和火炬的火焰为正红,火焰和绶带镶金边,“中国少先队”字体为黑体。
    队徽可制作成徽章供队员佩戴。徽章的规格为高2.2厘米,宽1.8厘米。为确保队员佩戴的安全,徽章必须制作成按扣式。
    第五条  少先队员佩戴的红领巾分大、小号两种规格,分别是60厘米×60厘米×100厘米、72厘米×72厘米×120厘米。
    不干胶贴标红领巾应用布、绸、缎等材料按照标准制作。
    第六条  大队、中队委员会委员和小队长都要佩戴队干部标志。队干部标志由白底、红杠组成,长7厘米,宽6厘米。大队委标志中间是三条红杠,中队委标志中间是两条红杠,小队长标志中间是一条红杠。标志中红杠长4厘米,宽1厘米,条与条之间相隔1厘米,与白底边缘左右各相距1厘米。
    搁物架队干部标志可用布、塑料等材料制作。
    第七条  队旗是少先队大队、中队的标志,平时应陈列在队室和教室,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1.少先队组织在开展集体活动时;
    2.少先队大队举行入队仪式时;
    3.成立少先队大队或中队时;
    4.少先队组织举行重要会议时。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队旗及其图案需经县级(含)以上少工委批准。
    少先队员要热爱队旗,在集会中出旗和退旗时,队员应立正并敬礼。
    第八条  队徽是少先队组织的象征,使用范围是:
    1.少先队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会场应悬挂队徽;
    2.少先队队室应悬挂队徽;
3.团委、少工委的会议室可以悬挂队徽;
4.有关少先队的外事场合可以悬挂队徽;
5.少先队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奖旗、奖章、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队徽图案;
    6.少先队的出版物上可以印队徽图案。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队徽及其图案需经县级(含)以上少工委批准。
    第九条  红领巾是少先队员的标志。少先队员应爱护红领巾,保持红领巾干净、整洁。         
    少先队员平时应佩戴红领巾。小学低年级少先队员佩戴小号红领巾,小学高年级和中学阶段的少先队员佩戴大号红领巾。
    在天气炎热时,经大队委员会决议,除参加少先队的集会和活动外,可暂不佩戴红领巾,但应佩戴队徽徽章。少先队员佩戴队徽徽章时应注意安全。
    少先队员离队时应珍藏红领巾和队徽徽章。
    钢舌鼓辅导员和参加少先队集会、活动的领导和嘉宾佩戴大号红领巾。
    红领巾的正确结法是:
    1.将红领巾披在肩上,钝角对准脊椎骨,右角放在左角下面,两角交叉;
燕尾槽铣刀    2.将右角经过左角前面拉到右边,左角不动;
    3.右角经左右两角交叉的空隙中拉出、抽紧。
    第十条  少先队干部应在佩戴红领巾的同时佩戴相应的标志。标志佩戴在左臂。 八音盒制作
    第十一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由省级(含)以上少工委指定信誉良好、质量可靠、价格优惠的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生产。非定点企业不得私自生产。省级(含)以上少工委要加强对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少先队组织订购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可由省级少工委与定点企业联系,亦可由地(市)、县(市)级少工委或基层少先队组织直接与定点企业联系,定点企业负责供货,实行少先队组织内部供应销售。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不得作为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各级少先队组织和少先队员不得在市场上购买。
    第十二条  各级少先队组织和队员不得使用破损、污染、褪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
    第十三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少工委和少先队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予以制止,直至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级少先队组织和少先队员,应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红外线烘干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16: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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