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3.11
【字 号】金政发〔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4.11
33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政发〔20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
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服务,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全自动文具盒  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指合乘服务提供者(即驾驶员)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者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diat  (二)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市本级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
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4.在经营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6.平台数据库接入服务地出租汽车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相关文本,具体包括: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车辆检测维护制度、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还需提交防止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文本;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4年。经营期限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继续经营申请。
  三、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2.七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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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车辆应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荧光球  4.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和牌照;
  5.车型应为新能源汽车,且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且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车辆计税价高于15万元的,不受车型及技术参数限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6.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7.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等所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卫星定位平台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由车辆所有人向相应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联系单;
  4.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相应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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