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22
【字 号】黄政办秘〔2016〕62号
【施行日期】2016.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秸秆炭化
正文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黄政办秘〔2016〕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根据《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安徽省绿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2013〕3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绿发展的意见》(皖政办秘〔2015〕17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绿建筑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绿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根据《绿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绿建筑由低至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3个等级。
  (二)发展绿建筑,推动建筑节能向纵深发展,全面提升建设领域绿发展水平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生态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业由传统高能耗型发展模式向高效低碳生态型发展模式转变的必由之路。
  (三)积极发展绿建筑,推动绿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有利于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绿建筑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以绿、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的位置,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进绿建筑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着眼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分步实施、分类推进”思路,全面推动绿建筑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人与建筑、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目标
  (一)推进绿建筑规模化。
  1.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单体≥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心城区新建建筑全面实施绿建筑标准,鼓励区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绿建筑标准。
陶瓷缸套  2. 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区县城新建建筑全部按绿建筑标准实施。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按绿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比例达到100%。
  (二)推进新建建筑全装修。
  全市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全部实施全装修,鼓励房地产项目实施全装修,2016年城市新
建住宅(包括房地产开发小区)全装修比例达到15%以上,2017年达到20%以上,逐年递增10%以上,力争到2020年达到50%以上。
  (三)推进建筑产业化。
  以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预制构配件和部品部件、住宅全装修为重点,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和生产基地示范。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5%以上。
  (四)推进建筑能效提升。
  强化新建建筑节能,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监管体系,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到2017年,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施工执行率达到100%,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比2011年提高20%,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实现能耗监管全覆盖。
  四、重点工作
  (一)推进绿生态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建设。
醚链  按照绿、低碳、生态、智慧、宜居的节约型城乡建设理念进行规划设计,积极推进绿生态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建设。
烟花生产  (二)加强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1.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热能、水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1种的可再生能源。
  3.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系统,并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十二层及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宾馆、浴室等公共建筑,应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条件的工业园区、会展场馆、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办公楼等,推行使用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4.1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酒店、商场等公共建筑,有集中供暖制冷需求的,优先采用
地源热泵系统。鼓励有集中供暖制冷需求的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三)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对既有建筑进行改建的,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四)大力发展绿建材。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建筑材料。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以及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五)积极推进绿农房建设。
  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村镇,提供绿建筑技术指导。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六)强化绿建筑监管。
  按照绿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建筑,应当按照《绿建筑检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并向社会公示。建设单位组织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包含绿建筑实施内容,对达不到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五、全程监管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应按绿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提出绿建筑要求,并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对是否符合绿建筑相关要求征求同级住建部门意见。
  (二)规划部门应将绿发展理念、绿建筑发展指标按要求分别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层次城乡规划中;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明确提出绿建筑建设要求,在规划方案审批、规划许可时对绿建筑规划指标予以把关;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建筑要求会同同级住建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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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土部门编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时,应将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载明的绿建筑发展指标予以明确。
  (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加强招标文件审核备案管理,对确定按照绿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绿建筑相关要求内容,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确认。
  (五)住建部门要加强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对执行绿建筑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合格和未按绿建筑标准设计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在项目建设期间随意变更绿建筑设计要求的,要责令改正,对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对施工未达到绿建筑设计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六、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及概算。同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要求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绿设计规范》《绿建筑评价标准》及《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有关标准,进行绿建筑设计,并编写绿建筑设计专篇,在设计图纸中明确与绿建筑对应的相关设计及技术要求,优先选用绿建筑技术及产品。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按照绿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依照《安徽省绿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绿建筑设计标准对绿建筑设计专篇所列内容进行逐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给出绿建筑设计方面合格与否的结论。对达不到绿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图纸审查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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