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大微动开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他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按有关规定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地铁门第三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堵漏工具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 业
第四条(执业准入) 建造师受聘注册于一个具有资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企业运动头的,可担任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必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专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载明的专业范围内执业,具体执业专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专业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专业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工程范围)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规模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规模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小型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不由注册建造师担任,但须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且有5年工程施工管理经历,其执业范围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第七条(地域范围)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并达到统一合格分数线标准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八条(履行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当取得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按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质量管理)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组织lora通信施工,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计划,控制质量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安全管理) 注册建造师应当建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施工管理责任。边坡滑模施工
第十一条(环保管理) 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噪音、扬尘、遗撒、异味、垃圾的有效控制,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合理布置施工现场,保证职工工作、生活场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最大限度保证社会公众利益,对环境保护承担施工管理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节地、节水标准组织施工,确保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劳工权益)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第二项目)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
(三)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80天(含),并由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向建
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的,复工时施工企业可以另行选派其他具备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更换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项目负责人: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36: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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