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
编 制 说 明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安徽分院负责编制完成。,并征求了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等单位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讨论修改,完成本《导则》。
电动拖布本《导则》属于合肥市地方标准。制定本《导则》是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在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力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本《导则》制定中,编制组调查研究了我市排水设施的长期运转、管理经验,总结了国内的设计成果,参考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标准和资料。
硅胶模具制作方法本《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排水泵站、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自建排水设施、电气与监控、附则等。
《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政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本《导则》在《导则》试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
单晶硅生产工艺改或补充之处,请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设计科技处联系,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41)
第二章 排水管渠 (5)
第三章 排水泵站 (63)
第四章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74)
第五章 自建排水设施 (75)
第六章 电气与监控 (86)
杯芳烃第七章 附则 (109)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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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 本《导则》中所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定义执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及《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
1.0.3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0.4 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公共和自建排水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和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1.0.5 排水设计应符合合肥市排水专项规划。
第二章 排水管渠
2.0.1 设计单位应根据道路沿线排水情况,合理设置支管及检查井,将道路沿线雨污水分别接入道路雨污水管渠。 2.0.2 暂未改造的合流污水接入市政雨水管渠,并应在接入前设置污水截流井,将旱季污水截入污水管。截流井应设置在项目规划红线内,并应采取措施,控制截流量。
2.0.3 工程概算中应包含排水管接入市政道路雨污水管及合流污水截流工程费用。
2.0.4公共排水设施污水管管径不小于DN500,雨水管管径不小于DN500。
2.0.5 道路改建、扩建必须同步完善排水设施。
2.0.6 道路排水设计中,应有保证排水出口通畅的具体措施。
2.0.7 雨水口宜采用偏沟式、平篦式或联合式。广场或平坦区域排水雨水口宜采用平篦式。
模板支撑体系2.0.8 雨污水管宜设置在快车道以外;机动车道下雨污水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