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的范围

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的范围
  一类: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二类: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二类工业用地是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包括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笔顺编号
R3
 
 
 
 
 
 
R31
R32
 
R33
R34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R41
R42
 
R43
R44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公共设施用地
 
C1
 
 
 
C11
C12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C41
 
C42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C51
C52
C53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C61
C62
 
C63
C64
C6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
密码文具盒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芳纶头盔中类
小类
M
 
 
工业用地
翻转机构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 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T21
T22
T23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T41
T42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S11
S12
S13
S14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S21
S22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S31
S3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抗坏血酸过氧化物酶
 
U11
U12
 
U13
U14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U21
 
U22
U29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U41
 
U4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G11
G12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G21
G2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台风实时监控系统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E21
E22
E29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它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E61
E62
E63
E69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三章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 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以下图表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60.1~75.0
75.1~90.0
90.1~105.0
105.1~120.0
  第4.1.2条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9:36: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10036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用地   包括   设施   制造业   城市   建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