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和飞、余姚市晶江美术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褚和飞,*,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晶江美术用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大庙周村皇封桥街南弄20号。 经营者:谢建江,该厂负责人。 原告褚和飞与被告余姚市晶江美术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褚和飞于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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