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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原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3号。法定代表人丁成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祥甫,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斯伟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490号。法定代表人钱正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华诚律
    时间:2024-06-28  热度:0℃
  • (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原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3号。法定代表人丁成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祥甫,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斯伟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490号。法定代表人钱正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华诚律
    时间:2024-07-29  热度:0℃
  • (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原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3号。法定代表人丁成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祥甫,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斯伟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490号。法定代表人钱正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华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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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种连锁企业总店客户端、服务器以及系统[发明专利]
    专利名称:一种连锁企业总店客户端、服务器以及系统专利类型:发明专利发明人:蔡育秋,叶潘俊,曹光鹏,刘涛,於卓慧,李丹,章嘉晨,张斌阳申请号:CN201910143314.X申请日:20190226公开号:CN110033228A公开日:20190719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连锁企业总店客户端、服务器以及系统。连锁企业总店客户端包括:设置模块,用于接收对连锁企业基本业务的
    时间:2024-03-02  热度:7℃
  •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64年8月,经中央注册取得张小泉文字与剪刀图形组合的张小泉牌(以下简称张小泉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日用剪刀。1981年5月,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取得“张小泉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剪刀。1991年2月,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核准注册“张小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1997年5月,
    时间:2024-02-05  热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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