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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维埃土地法
    苏维埃土地法(一九三○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第—章土地之没收及分配洛杉矶大地震第一条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即没收一切私人的或团体的——豪绅、地主、祠堂、庙宇、会社、富农——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使用;只有农民协会,尚未建立起苏维埃的地方,农民协会亦可以执行没收及分配。第二条豪绅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经苏维埃审查,准其在乡居住,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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