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的让渡问题——从国家主权让渡之争说起


2023年12月17日发(作者:文字翻译成英文)

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理论自产生以后,便产生了许多争

议,其中之一就是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在此问题上,在国家主

权概念和理论产生的早期,人们一般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让渡的,

到现在,仍然有许多学者坚持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然而,随着时

代的发展,国家主权可以让渡的新思潮开始出现甚至发展成为当今

关于国家主权让渡的主流思潮。如今,在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问

题上,国家主权让渡论者和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者展开了激烈的争

论。

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国家主权让渡之争为何产生?本文

认为,国家主权含有主权身份、主权权威、主权意志、主权利益、

主权权力等多种要素,这些不同的要素在是否可以让渡问题上是不

一样的,主权身份、主权权威、主权意志等要素是不可让渡的,否

则就是失去了国家主权;主权利益、主权权力等要素是可以转让的。

在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争议问题上,不同的学者用国家主权的不

同要素来代指国家主权是国家主权让渡之争发生的直接原因,国家

主权的多要素内涵是国家主权让渡之争的根源。

在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问题上,本文认为国家主权是可以部

分让渡的,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实际上就是国家主权可让渡要素部

分的让渡。国家主权包含可让渡要素是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理论基

础。同时,本文认为,国家主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发展着的理论,

国家主权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有不同的内涵,在当前全球化的时代

背景下,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是历史的必然,当前全球化的时代背

景是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现实基础。

关键词: 国家主权 多要素 让渡 全球化

Abstract

Many debates have been raised since the birth of the theory of

state sovereignty. One of the debates is the transferability of it. At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theory, people usually believe that state

sovereignty is un-transferable, and there are still many scholars stand

this opinion at present.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 of the times, the

new idea tide that the state sovereignty can be transferred has raised

and even became the mainstream of the theories on the transferability

of state sovereignty. Nowadays, the scholars of the two parties started

a fierce debate on the transferability of state sovereignty.

Is state sovereignty transferable? Why there is a debate on it?

This paper believe that the state sovereignty has many factors like

sovereignty identity、sovereignty authority、 sovereignty will 、

sovereignty profit、 sovereignty power, etc. The transferability of

these factors are different, sovereignty identity 、 sovereignty

authority and sovereignty will can not be transferred, or is the lose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However, sovereignty profit and sovereignty

power can be transferred. On the debate of the transferability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different scholars use the different factor of the

sovereignty to indicate sovereignty is the direct cause of the rise of the

debate. The multi-factor content of the sovereignty is the root cause of

the debate.

On the transferability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this paper believe

that the state sovereignty can be partial transferred, and the partial

transfer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is actually the transfer of the

transferable part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That state sovereignty

contents transferable factors is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e partial

transferability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This paper also believe that the

state sovereignty concept and theory is in developing, the meaning of

state sovereignty changes with its historical background. At the

present background, the partial transfer of state sovereignty is

unavoidable. The present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globalization is the

practical foundation of the partial transfer of state sovereignty.

key words: state sovereignty; multi-factors; transfer; globalization

引 言

一、国家主权概述

主权(sovereignty)是起源于西方政治学的概念和术语。1一般

认为,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概念出现在 16 世纪,1576 年法国人

让・博丹(Jean Bodin, 1530-1596)在其《共和国六卷集》(Six Livres

de la Republique)一书中首次提出“主权”一词,博丹认为“主权

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是“对公民和臣

民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2

国家主权理论在西方政治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国家主权本来

就是起源于西方政治学的概念,博丹是文艺复兴时期法国著名的政

治思想家,其政治思想的核心就是国家主权。自博丹开创国家主权

概念和理论之后,许多伟大的政治思想家对国家主权做了论述,例

如,17 世纪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提出了契约君主主权论;同时期另一位著名政治思想

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3-1704)提出了议会主权论;18

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让・ 雅克・卢梭( J. J. Rousseau,

1712-1778)又提出人民主权论等等。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国家主权原则是近代国际关系

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迄今为止,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几乎都是建

立在国家主权原则之上的,如果没有国家主权原则,也就没有今天

意义上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在国际法上,国家主权被认为是国

家的根本属性,国之为国的基本要素,一个民族、一个体如果没

1

主权是英文 sovereignty 的意译。一种说法认为 sovereignty 一词来源于拉丁文 super 和 superanus

两个词语,superanus 原来是较高和最高的意思,当嬗变成 sovereignty 之后便有了最高权力的意思。

还有人认为,sovereignty 一词来源于拉丁文 supremitas 或 suprma potestas,Supremitas 也具有最

高权力的意思。国家主权最高权力的属性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并被当

时的思想家们做了专门的论述。“主权”一词在我国早已有之,但并不是最高权力的意思。

《管子

・七

臣七主》曰“藏竭则主权衰,法伤则奸门闿。”这里的“主权”有君、长和国王的权力的意思。19 世

纪,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概念开始传入我国,刚开始被音译为“萨威棱贴”,后来人们又转用了“主

权”这个词语,于是汉语中的“主权”一词便有了近代西方意义上的“sovereignty”的涵义。

2

王哲,《西方政治哲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 105 页。

1

有主权则不具备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的身份,便得不到国家社会的承

认,从而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二、选题意义

作为近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从来没

有停止过理论上的论争,论争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国家主权是否可

以让渡。对此,传统上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让渡的,如博丹、霍布

斯、洛克、卢梭都坚持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随着时代的发展,国

家主权让渡论成了有关国家主权的主流思潮之一。

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国家主权让渡之争为何发生?在当

前国际上一些强权国家借口主权让渡对其他国家主权进行无端干

涉的背景下,对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

值和现实意义。

三、论文结构

本文的写作目的是通过比较国家主权让渡论和不可让渡论来

分析国家主权让渡之争发生的根源,并指出国家主权是可以部分让

渡的,并进而对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进行分析并对

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现实进行考察。

本文首先考察了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的代表性学说和国家主

权让渡论的新思潮。通过对以上两种理论的考察可以看出,两种理

论都有其合理性,同时又是相互矛盾的。文章在第三节对两种理论

进行分析后指出,国家主权概念使用上的不一致是国家主权让渡之

争发生的直接原因,国家主权是一个包含主权权力、主权利益等可

让渡要素和主权身份、主权权威、主权意志等不可让渡要素的概念,

不同的学者用国家主权的不同要素来代指国家主权是国家主权让

渡之争发生的直接原因,国家主权的多要素内涵是国家主权让渡之

争的根源。国家主权是可以部分让渡的。

文章进而在第二章对国家主权的多要素内涵进行了详尽的分

2

析。文章指出,国家主权的“权”有权利和权力两种含义。根据权

利的多要素原理,权利有资格身份、权威、意志、利益等多种要素,

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可以表示国家主权,由此,国家主权便有主权

身份(主权资格)、主权权威、主权意志、主权利益、主权权力等

多种要素,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可以表示国家主权。主权身份、主

权权威、主权意志是不可让渡的,国家一旦失去了主权身份、主权

权威和主权意志就是失去了国家主权;而主权利益和主权权力是可

以让渡的,为了取得更大的利益,主权国家可以转让局部的和较小

的主权利益;另外,在法律上,权力的让渡更是普遍的现象,国家

主权的部分让渡实际上就是国家主权可让渡部分要素的让渡。国家

主权包含可让渡要素是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理论基础。

文章在第三章分析了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现实基础。通过对国家主权在不同历史背景下不同内涵的考察可以看出,国家主权是一

个动态的概念、发展着的理论,国家主权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有不

同的内涵,不同的时代背景是国家主权内涵变化的主导因素,在当

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是历史的必然。当前全球

化的时代背景是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现实基础。

文章在第四章对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作了现实考察,对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特征、表现及不足作了详细的分析。

最后,文章对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在未来的发展作了展望并针对国家主权让渡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发展中国家在国家主权让渡

中应当采取的措施。

3

第一章 国家主权让渡之争及其根源

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是围绕国家主权的一个老问题。在国家

主权理论的早期,人们大多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让渡的,然而从

18 世纪开始,国家主权不可让渡的观念开始发生了动摇,人们提

出了国家主权可以让渡的观点。到了近现代,国家主权让渡论成了

国家主权的主流思潮之一。

第一节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的代表性学说

一、博丹、霍布斯的君主主权学说

博丹是文艺复兴时期法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是近代资产阶级主权思想的创始人。博丹最早提出了国家主权概念,并进行了系统

的论证。博丹将主权看成是国家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力,“主权是一

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是“对公民和臣民的

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按照博丹的理论,主权是一国的

最高权力,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国际公

法的约束。因此,他认为主权是国家中不可分割的、统一的、持久

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博丹不仅提出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和原则,而且还指出了主权者的权限内容,即立法权、对外宣战、嫡和以及缔结国际盟约权、任

命、免除国家各级官吏权、最高裁判权、要求臣民忠节服从权、国

家货币和度量衡的选定权以及征税权等。1博丹的主权理论为后来

的主权理论奠定了基础。

霍布斯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在国家主权方面,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主权,霍布斯主张绝对主权的目的在于建立一

个强大的国家来维护社会的安全。霍布斯认为专制统治和无政府的

动乱状态是一切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危险,两者相比,霍布斯认

为无政府的动乱状态比专制更坏,“大家只要反过来想一想,假如

1

王振槐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 第 123-124 页。

4

没有这样一种权力,社会将会陷入如何的情形?那只能是一种无政

府的状态,也就是人人互为战争的状态,其痛苦不堪设想。”因此,

“一个最坏的政府也胜于没有政府。”1因此,霍布斯主张绝对的君

主主权,目的是避免无政府的动乱状态。

霍布斯认为主权应当统一,政治社会的权威必须集中于主权

者,主权应当是绝对的、无限的,而且也是不可分割和不能转让的,

“权分则国分,国分则不国。” 2

二、洛克的议会主权学说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哲学家,洛克最早提出

议会主权说。议会主权是指一个国家中的议会是国家主权的承担

者,人们为了避免在自然状态中的战争状态,便订立社会契约,把

在自然状态中由个人执行的权利交给一个社会性权威性机构去执

行。洛克主张国家权力有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在这三

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3 “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

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订定法律就必须是在他

之上。而且,立法权之所以是社会的立法权,既然是因为它有权为

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动的准则,并

在法律被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

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

获得和隶属于它的。”4这个最高权力就是主权,国家的主权属于人

民,人民将主权委托给议会。5因此洛克实际主张主权由议会来掌

握,他的主权理论也因此被称为议会主权理论。洛克认为立法机关

不能将立法权转让给其他任何人,既主权不能让渡。

洛克的议会主权论是当时进步的思想观念,标志着主权理论从

君主主权论向议会主权论的过渡。

三、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1

江国华,《近代主权概念的演进及其元价值》,《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年 9 月,第

32 页。

2

王振槐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 179 页。

3

参见[英]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 83、92 页。

4

[英]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 92 页。

5

王振槐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 第 185 页。

5

卢梭是 18 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人民主权理论的杰出

代表。卢梭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比较完整地提出了人民

主权学说,所谓人民主权就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主权

——最高统治权。”1卢梭和霍布斯、洛克一样,将自然状态和社会

契约理论作为自己学说的基础。卢梭认为人们为了更好的生活以契

约方式组成国家,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卢梭认为国家主

权的实质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全体人民是国家主权的创立者,

主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任何个人或者部分人民都不是主权者,

只是主权的参与者。卢梭分析了人民主权的特点,认为主权是绝对

的、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它本身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

它的行为就是法律。并且,主权也不可转让,因为主权不外是公意

的运用,意志是不可转让的;主权也不可分割,主权是一个整体,

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任何分割都将使公意变成个别人的意志,

从而使主权不复存在。2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影响了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建立,法

国 1791 年和 1793 年的宪法反映了他的这一政治主张。

四、近现代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者的主张

在近现代,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仍然有坚定的支持者。3例如,

我国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分的,无论在

何种情况下,也无论在什么时代,国家主权都是不可让渡的。国家

只有根据自愿,其主权权力的行使才可受到限制。4我国青年学者

卢凌宇博士认为主权即不可分割也不可让渡。5清华大学车丕照教

授认为“主权是国家的身份,……作为国家身份的主权是不能分割

王沪宁,《国家主权》,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 56 页。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第 35-36 页。

3

参见:卢凌宇,《论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兼论西欧整合中的主权“让渡”》,《欧洲研究》,2003

年 3 月,第 11-23 页;车丕照,《身份与契约----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法制与社会发

展》,2002 年第 5 期,第 55-59 页;宋书其、王爱君,《经济全球化与现代国际法框架内的国家主权》,

《经济师》,2001 年第 9 期,第 46 页;冯莉,《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经济主权原则》,《东北财经大学学

报》,2002 年 9 月,第 93 页;王献枢、王宏伟,《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法商研究》,2002

年第 1 期,第 69-70 页。

4

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 年版,第 75-76 页。

5

卢凌宇, 论主权的论西《

----

兼 《

欧整合中的主权“让渡”》, 欧洲研究》,2003 年 3 月,

第 11-22 页。

61

2

不能让渡的……”1

通过以上对博丹、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君主主权论、

议会主权论、人民主权论等不同理论的论述可以看出:他们一致主

张国家主权是不可让渡的,无论是君主主权论还是议会主权论或人

民主权论,都是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国家主权不可让渡是传统国

家主权理论的一贯立场,在近现代,仍然有许多学者坚持国家主权

不可让渡论。

第二节国家主权让渡论的新思潮

随着时代的发展,全球化尤其是经济全球化成了当今世界最显

著的时代背景。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许多传统的观念发生了变

化,国家主权理论也不例外,据有关学者的考察,在全球化背景下,

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发生了动摇,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思潮,其中之

一就是国家主权让渡论。2

在国外,一些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际法治是维持国际社会秩序

的必要条件,而国际法的实行和国际法治的实现需要各国主权作出

一定的让渡,因此,有必要坚持国家主权让渡论。“人们日益认识

到,国际法的进步、国际和平的维护,以及随之而来的独立民族国

家的维持,从长远来看,是以各国交出一部分主权为条件的,这样

才有可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国际立法,并在必然无限范围内实现具

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庭所确立的法治。”3关于国家主权的分割和

让渡,“看起来比较可取的意见是,坚持切合实际的认为主权是可

分的,尽管这种意见是不正常的而且可能是不合理的。”4

1

在国内,国家主权让渡论有着坚定而明确的支持者,甚至从当

车丕照,《身份与契约----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2 年

第 5 期,第 55 页。

2

高凛,《论全球化趋势与主权理论的嬗变》,《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 年 4 月,第 23

页。

3

[英]劳特派特修订, 奥本海国际法》 上册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商务印书馆,1989 年版,第 101

《 (

页。

4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94 页。

7

前发表的论文来看,我国大部分学者支持国家主权让渡论。1从近

期在国内发生的一场关于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的学术争论中可

以看出主权让渡论者的明确立场。2国家主权让渡论者认为,在当

前,国家主权的让渡已是不争的历史事实,“如果在主权问题上我

们同样坚持以事实为准绳,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

主权是否可以分割与转让应该是很清楚的。我们承认世界上存在

„殖民地‟这个事实,也不讳言我国曾沦为一个„半殖民地,‟就

是承认主权可以分割,可以转让或让渡,尽管这种分割与转让出于

被迫。历史上一国对另一国的军事侵犯与占领,以及战争后的不平

等条约,也都会暂时或长期出现主权的分割与转让。……所以主权

不可分割只是一种良好的法理主张与政治愿望,而不是历史事实。

我们可以反对主权的分割与转让,但不应该否认主权可以分割与转

让的事实。” 3

国家主权让渡论者认为,区域一体化和国际组织的出现是国家

主权让渡的现实证明,欧洲一体化和欧洲联盟更是国家主权让渡的

典型代表。“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加快发展趋势下,主权的让

渡已是客观事实,欧洲联盟就是最典型的例证。”4“区域一体化是

主权国家在利益基础上的结合,就其本质而言,可以说是以体(一

1

例如,徐泉,《国家主权演进中的“新思潮”法律分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

年 6 月,第 186 页;高凛,《论全球化趋势与主权理论的嬗变》,《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 年 4 月,第 22 页;黄嘉树、王英津,《主权构成:对主权理论的再认识》,《太平洋学报》,2002

年第 4 期,第 3、11 页;王康,《面临全球问题的主权》,《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 年第 1 期,

第 48 页;李慧英、黄桂琴,《论国家主权的让渡》,《河北法学》,2004 年 7 月,第 154-156 页。

2

1998 年一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戴炳然教授的文章:《欧洲一

体化中的国家主权问题》。戴炳然教授认为国家主权是可以分割可以转让的,欧盟是国家主权分割和

让渡的典范。

2003 年 3 月,《欧洲研究》第三期发表卢凌宇博士的文章:《论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兼论西

欧整合中的主权“让渡”》。卢凌宇博士认为主权即非“分割”也不可“让渡”,欧盟成员国之间并不

存在主权让渡。

2003 年 5 月,《

欧洲研究》又发表戴炳然教授的文章《关于主权的再思索》,针对卢博士的文章针

锋相对的展开反驳。戴炳然教授认为主权的可分割与转让已是不争的历史事实。

2003 年 6 月,《欧洲研究》第六期又发表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伍贻康教授和张海冰博

士的文章。两位作者认为“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加快发展趋势下,主权的让渡已是客观事实,欧

洲联盟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分别参见《复旦学报》1998 年第 1 期,《欧洲研究》2003 年第 3 期、第 5 期、第 6 期。

3

戴炳然,《关于主权问题的再思索》,《欧洲研究》,2003 年第 5 期,第 25 页。

4

伍贻康,张海冰,

论主权的让渡《

——

论主权的 《

„不可分割性‟”一文的论辩》, 欧洲研究》,2003

年第 6 期,第 66 页。

8

体化组织)行为替代或取代个体(国家)行为的一个过程。因此一

体化的每个进展,特别是质的跃迁,都意味着国家职能与职权进一

步向一体化组织的转移或渡让。这种趋势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是十

分明显的:从最初只涉及个别部门的煤钢共同体,到 50 年代后期

包括整个经济领域的经济共同体,到目前已拓展至非经济领域和政

治领域的欧洲联盟——欧洲一体化的整个进程均包含了成员国向

一体化组织逐步让渡国家职能与职权的过程,而这种国家职能与职

权的渡让必然意味着国家主权的让渡或者说是转移。”1“就现时欧

洲一体化发展的程度而言,成员国的很大一部分经济主权实际上已

由欧共体来行使。”2“经济主权的这种转让,本身就意味着政治主

权的转让。但还不仅于此,在欧洲一体化结构内,直接的政治主权

的转让也已发生:欧共体的某些立法具有优先于成员国国内立法的

地位……”3“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伴生了国家主权的转移或让渡,

这种转移或让渡是欧洲一体化发展的前提或基础。在过去的 50 年

间,欧洲一体化经历了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货联盟三个阶段的

发展,而且还开始了政治联盟建设。欧洲一体化的每次深化都是以

更深层次国家主权的转移或让渡为必要条件,可以说没有国家主权

的转移或让渡就没有欧洲一体化的今天。”4

通过以上考察可以看出:国家主权让渡论在国内外都有坚持

者,在当前,国家主权让渡论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支持,成了国家

主权让渡理论中的主流理论。

第三节国家主权让渡之争的根源

通过以上对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和国家主权让渡论新思潮的

考察可以看出,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是国家主权的传统理论,在当

前仍有一定的坚持者;同时,国家主权让渡论也是存在的,在当前,

国家主权让渡论成了国家主权让渡理论中的主流理论。然而,两种

1

戴炳然,《欧洲一体化中的国家主权问题》,《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 年 1 月,第 39 页。

年 1 月,第 39 页。

3

戴炳然,《欧洲一体化中的国家主权问题》,《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 年 1 月,第 39 页。

4

戴炳然,《关于主权问题的再思索》,《欧洲研究》,2003 年第 5 期,第 27 页。

92

戴炳然,《欧洲一体化中的国家主权问题》,《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

学说却是相互矛盾的。

为什么在对国家主权让渡问题上会产生如此大的理论分歧?

盲人摸象的故事众所周知,几个瞎子摸索,虽然大家摸的都是大象,

但实际上他们摸的只是大象的一部分,他们把自己摸到的一部分当

成大象的全部,把大象身体一个部位的模样当成大象的模样,于是

他们便无休无止的争吵起来。同样,在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问题

上两种学说都有道理但又相互矛盾的原因就是不同的学者从不同

的角度来使用国家主权概念。“主权可否分割,亦为历来主权论者

的一大争点。这一类争论的产生,多半由于主权定义之不能一致。”

1

“在法学概念、范畴研究以至重大的法学争论中,在很多意见对

立的场合,争论的原因和焦点往往是由概念、范畴的歧义引起的。

我们常常发现,参与争论的双方虽然使用同一词语,其负载的意义

和包容的信息却很不相同,甚至代表截然相反的观念。人们时常把

一些类似的词语使用于不同的事例。如在关于„原始社会有没有法‟

的争论中,有的学者把法理解为„规则‟ Law as rules( ),从而断定

原始社会有法;另一些学者把法理解为„国家制定的规则‟ Law as

rule made by the state),因而否定原始社会有法。在„人治与法治‟、

„法制‟(法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的继承性‟、„法的阶

级性与社会性‟、„法的本位‟、„法律移植‟等重大的学术争论中,

都伴有语义混乱的问题,致使概念之争旷日持久,莫衷一是。”2

国家主权让渡论和不可让渡论者的争论恰如张文显和李步云两

位教授在总结我国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时所指出的那样:

“……但

是,严格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的水准很

低,常常由于争鸣各方缺乏对对方观点的真正理解,致使这种争鸣

缺乏实质意义上的理论交锋与学术观点的真正碰撞,不少争鸣者基

本上是在与自己的假象对象进行论争,所以如果将其称之为„聋子

的对话,‟似乎也不为过”。3

1

2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38 页。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 104 页。

3

张文显、李步云,《立足于新时代的中国法理学(代序)》,《法理学论丛》,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第 9-10 页。

10

国家主权具有丰富的内涵,“主权是权力和权利的统一,它既

是权力又是权利”,1而权利又有资格身份、权威、意志、利益等多

种要素;因此,国家主权有主权身份、主权权威、主权意志、主权

利益、主权权力等不同的要素。正如权利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可以表

示权利一样,国家主权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可以表示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的这些不同要素在是否可以让渡问题上是不一样的。

主权身份、主权权威和主权意志是不可让渡的,国家一旦让渡了主

权身份、主权权威或主权意志就是失去了国家主权;主权利益和主

权权力是可以转让的,国家为了更大的利益可以放弃暂时的和局部

的利益;在法律上,权力的转让更是普遍的现象。不同的学者用主

权的不同要素来代指国家主权,因此便发生了两种说法都合理但相

互矛盾的现象。国家主权概念使用上的不一致是国家主权让渡之争

发生的直接原因,国家主权的多要素内涵是国家主权让渡之争的根

源。国家主权是可以部分让渡的,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实际上就是

国家主权可让渡要素部分的让渡。本文在下章对此展开详细论述。

1

孙建中,《国家主权----理想与现实》,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 年版,第 36 页。

11

第二章 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理论基础

国家主权具有丰富的内涵,国家主权包含主权身份、主权权威、

主权意志、主权利益、主权权力等多种要素,其中主权利益和主权

权力是可以让渡的,国家主权包含可让渡要素是国家主权部分让渡

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国家主权的多要素内涵

如前章所述,国家主权让渡之争的根源在于国家主权的多要素

内涵,考察国家主权的多要素内涵就需要具体分析国家主权法律关

系的客体是什么,也就是国家主权的“权”是什么样的权。一般认

为,国家主权的“权”包含“权利”和“权力”两种要素,而根据

权利的多要素原理,权利又有资格身份、权威、意志、利益等多种

要素;因此,国家主权包含主权身份、主权权威、主权意志、主权

利益、主权权力等多种要素。下面通过分析权利的多要素内涵来具

体分析国家主权的多要素内涵。

一、权利的多要素内涵

权利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同时也是最富争议最难界定

的概念之一,如何定义权利是一个难题,甚至有人认为给权利概念

下一个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1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通过总

结权利的不同学说来归纳这一概念的内涵。关于权利的学说,概括

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资格身份说。持此种学说的代表人物是荷兰的格老秀

斯、英国的米尔恩等人。米尔恩认为:“

权利概念的要旨是„资格‟,

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例如选举、领

取养老金、坚持自己的看法、享受隐秘的家庭生活。”2在陈守一、

琼・费因伯格(Joel Feinberg),《权利的本质与价值》,《价值研究杂志》第 4 期,1970,第 243-244

页。

2

[英]米尔恩,《人权哲学》,东方出版社,1991 年版,第 165 页。

121

张宏生主编的《法学基础基论》中,权利是指“法律关系能力或

资格。”1

第二, 意志说。又包括两说,即“意志之力”和 “意志支配”。

德国 19 世纪法学家温德雪德(Willensmacht)提出,权利就是法律

赋予的意志力,既个人意志所能自由活动或个人意志所能任意支配

的范围。意志是权利的唯一基础,没有个人主张的意志力或意志支

配,则无谓权利。2

第三, 利益说。持此学说的代表人物有边泌、奥斯汀、耶林、

庞德等一批西方法理学家。耶林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一种

利益。3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4

“在法律背景中,它是个法律概念,是指由特定的法律制度规定的

赋予某人的好处或利益。”5

第四,自由说。持此种学说的代表性人物是自 17 世纪以来的

一批杰出的资产阶级思想家。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康德、黑

格尔都将权利视为自由。6洛克说权利意味着“我享有使用某物的

自由。”7

第五,法律手段说。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法律

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

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8。

也有学者从多个角度对权利进行论述。美国学者霍菲尔德(W.

N. Hohfeld)将权利归纳为四种含义:(1)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

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

(2)特权(privilege),指人们能不

受他人干涉而行为或不行为;

(3)权力(power),指人们通过一定

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 4)豁免(immunity),

1

2

陈守仪、张宏生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 年版,第 350 页。

舒国滢,《权利的法哲学思考》,《政法论坛》,1995 年第 3 期,第 3 页。

3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 492 页。

4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 412 页。

5

[英]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第 969-970 页。

6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 491 页。

7

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Clarendon ,1982, P268.

8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年版,第 387 页。

13

指人们有不因其他人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由。1

庞德认为权利有六种含义(1)利益 ;(2)广义上的法律权利,指

利益及其保障工具;( 3 )狭义上的法律权利,指通过国家权力强制

其他人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4)法律权力;(5)特权;

(6)在纯理论意义上指什么是正义的。2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权利的内涵包含多种要素。夏勇

教授通过总结认为,权利包括利益、主张(意志)、资格、权能(包

括权威和能力)、自由等五项要素。夏勇教授还认为,对于一项权

利来讲,这五个要素都是必要的,以这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

素为原点结合其他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定义都是可以的。 笔者“

认为,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五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以其

中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以其他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

都不为错。这就要看你强调权利属性的哪个方面。” 3既然我们可

以根据需要选取其中几个要素来定义权利,在本篇文章中为了论述

的需要,笔者选取资格身份、权威、意志、利益等四种要素作为权

利的基本内涵,笔者在这里把权利认定为是资格身份、权威、意志

和利益等四种要素的复合概念。

二、国家主权的多要素内涵

由于权利的多要素内涵,因而国家主权也具有多要素的内涵。

我们也可以从国家主权的各种不同定义中归纳出国家主权的具体

多要素内涵,从目前笔者掌握的材料来看,关于国家主权的定义主

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权力说。权力说是关于国家主权的最基本的学说,“权

力”几乎是每一个国家主权定义必不可少的内容。例如,在《中国

大百科全书·法学》中,主权被定义为“在国际法上指国家独立自

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4主权是“一个社会如果有一

1

2

沈宗灵,《权利、义务、权力》,《法学研究》, 1998 年 3 月, 第 4 页。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55-56 页。

3

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46-48 页。

4

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法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部编,《中国大百科全

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 年版,第 814 页。

14

个特定人或特定机关,在法律上,又能行使下述两项具有特性的权

力,那个社会便成国家;那种权力,便是主权。”1“主权是国家的

根本属性。主权在国内是指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是指不依赖他国,

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摆布。”2类似的定义还有很多,不胜枚举。

第二,身份地位说。在由日本国际法学会编辑的《国际法辞典

中》“……主权表示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地位。”3“主权是

国家的身份”,4“主权是一个复合型的法律概念,因为这一概念包

含着两个重要的法律规则:在一国之内,主权超越任何其它社会成

员的意志;在国际社会,各国地位平等。” 5“在国内社会,主权

是最高的权力,因而可以说是不受约束的权力;而在国际社会,主

权仅表明一国在国际社会中具有与其它国家平等的身份……”6

第三,权威说。在《奥本海国际法》中,主权被定义为“国家

的最高权威,这种权威在国际平面上意味着法律上不属于地球上任

何其它权威的法律权威。”7主权是“构成最高仲裁者属性的权力或

权威,这种仲裁者对做出决策以及解决政治体系内的争端具有某种

程度的最终权力,能够进行这种决策意味着对外部力量的独立性和

对于内部团体享有最高权威或支配权。” 8“主权是最高权威

(Supreme Authority),具有全面独立的意思,在国际上一般是指

国家主权,有时也指民族主权。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

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9

第四、利益说。“按照普遍认可的观点,主权指的是现代民族

国家对内最高统治权力和对外独立的权利。前者即„对内主权‟,

1

2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27 页。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 66 页。

3

日本国际法学会编,《国际法辞典》,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 年版,第 125-216 页。

4

车丕照,《身份与契约----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年第 5 期,

第 55-57 页。

5

车丕照,《身份与契约----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年第 5 期,

第 55-57 页。

6

车丕照,《身份与契约----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年第 5 期,

第 55-57 页。

7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95 页。

8

程琥,《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21 页。

9

富学哲,《从国际法看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 年版,第 166 页。

15

指针对特定的领土和人口实施最高决策和执行权的权威(或统治

权、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后者即„对外主权‟,指的是缺乏

最高的国际权威以及国家的独立自主(或独立权)。因此,我们可

以认为,主权是消极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它不仅仅是政治利益的核

心,也包含于安全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中。”1

还 有 学 者 从 多 个 方 面 定 义 国 家 主 权 。 例 如 ,“ 主 权

(sovereignty),其本意是最高权力(Supreme power),最高权威

(Supreme authority)或最高意志(Supreme will)。国家主权就是

在国家权力之上不存在任何更高一级的制约或节制权力。这是国家

主权最核心、最基本的内容,抽出这一内容,国家主权就成了一个

空洞的毫无意义的概念。”2

辜明安、赵宇霆在《国家主权本体论》一文中通过分析得出国

家主权是利益、权威、力量的结论:“因此,国家主权在国际交往中

的本来就是国家利益。当国家作为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

的时候,统治阶级拥有某种力量来统治被统治阶级,这种力量被法

律化为权利,而使这种力量法律化为权利的力量就是主权。在这里,

主权实际上被体现为一种权威,有此权威,才可维持统治秩序。因

此,主权在最初提出来的时候是指一种权威,后来随着国际交往的

增多以及国际法的出现,主权在本质上被体现为一种国家利益”。3

根据国家主权“权”的内容以及以上对“权利”的分析,结合

关于国家主权的各种定义,可以归纳出:国家主权具有丰富的内涵,

国家主权是包含主权身份、主权权威、主权意志、主权利益、主权

权力等多种要素的复合体。

第二节不同国家主权让渡理论中的主权要素

如前节所分析,国家主权包括主权身份、主权权威、主权意志、

主权利益、主权权力等多种要素。以下对国家主权让渡论和不可让

1

2

卢凌宇,《国家利益与国家主权》,《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 年第 8 期,第 32 页。

孙建中,《国家主权----理想与现实》,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 年版,第 20 页。

3

辜明安、赵宇霆,

国》《

权本《

,(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2 年 6 月,第 244 页。

16

渡论进行分析,来说明国家主权让渡论和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的国

家主权都具有多要素性的内涵,其中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者所指的

国家主权实际是指主权身份、主权权威或主权意志等不可让渡要素

部分的国家主权,而国家主权让渡论者所指的国家主权实际是指主

权权力或主权利益等可让渡要素部分的国家主权。

一、国家主权让渡论中的主权要素

国家主权让渡论中的国家主权主要是指国家主权的可让渡要

素部分主权,以下对本文前述国家主权让渡论者的代表观点进行具

体的分析。

国家主权让渡论者认为国家主权是可以让渡的,殖民地的存在

就是国家主权分割或让渡的事实,

“我们承认世界上存在„殖民地‟

这个事实,也不讳言我国曾沦为一个„半殖民地‟,就是承认主权

可以分割,可以转让或让渡,尽管这种分割与转让出于被迫。” 1

从本质上讲,殖民就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其领土内由于另外强权

国家的存在而暂时不能实施自己的统治权力。在殖民统治下,被殖

民国家仍然有国际法上的国家主体身份和地位,仍然是国际法上的

国家,只是其主权利益受到了侵害,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受到了剥

夺或限制,因此,国家主权让渡论者所指的国家主权实际上是主权

权力或主权利益,“主权是治权的集中与总和。”2

国家主权让渡论者认为国际组织尤其是欧洲联盟是国家主权

让渡的现实证明。考察欧盟成员国向欧盟的主权让渡,欧盟成员国

向欧盟让渡主权后并没有丧失国家的主权地位、主权身份、主权权

威和主权意志。恰恰相反,欧盟成员国向欧盟让渡主权正是出于自

己的国家意志,欧盟成员国向欧盟让渡部分主权后反而增强了自己

在国际社会上的主权地位,获取了更大的主权权威。因此欧盟成员

国向欧盟转让的只是国家主权的主权权力部分。同理,主权国家参

与国际组织向国际组织让渡国家主权也同样只是国家主权权力部

分的让渡。这正如韦经建和庞小妹在《论欧洲联盟法的效力及其对

1

2

戴炳然,《关于主权问题的再思索》,《欧洲研究》,2003 年第 5 期,第 26 页。

戴炳然,《关于主权问题的再思索》,《欧洲研究》,2003 年第 5 期,第 26 页。

17

于国家主权理论的影响》一文中所说的,“我们认为各成员国对欧

盟的权力让渡是主权权力而非主权的让渡,并且是主权权力中的派

生权力,而非基本权力的让渡。”1

二、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中的主权要素

如前所述,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的主要代表是博丹、霍布斯、

洛克、卢梭等等,他们所说的国家主权也含有多种要素,他们所说

的国家主权实际上是国家主权的不可让渡要素部分的国家主权。

博丹把国家主权说成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

最高权力”,博丹所说的最高权力重在“最高”,这里的最高权力暗

含有身份、地位和权威的意思。

一国之内的最高权力只有一个,拥有这种权力同时意味着一种

身份或地位。在一个封建君主国家内,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是国

王,最高权力的掌握表明着掌权者最高统治者的地位和身份。博丹

所处的时代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虽已建立但王权却受到教会及

各种政治派系威胁的时代,加强王权是时代的要求,博丹写作《共

和国六卷集》的目的就“在于加强国王的地位”。2

同时,“最高权力”还有权威的含义。在博丹看来,国家是众

多家庭的联合,而将众多家庭联合起来组成国家首先需要凭借某种

强力,除此之外还有某种权威,“如果缺乏某种权威,根据功利原

则建立起来的家庭联合自身则是不牢固的,因为它会成为某种松散

的联合体,那些促使家庭之间联合的契机一旦消失,联合体就将不

复存在。”3强力和权威共同构成了博丹的主权思想。

因此,博丹所说的最高权力不仅是指一种纯粹的权力,同时指

对这种权力的地位、身份及相应的权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让渡

主权就是让渡了国家的地位、身份和权威,其后果就是国家就不成

为国家,而仅仅是“某种松散的联合体”。因此,博丹认为,权力

可以移交,政府可以让渡,但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主权

1

韦经建、庞小妹,《论欧洲联盟法的效力及其对于国家主权理论的影响》,《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

年第 6 期,第 59 页。

2

曾裕华,《布丹的主权论刍议》,《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年 11 月,第 51 页。

3

曾裕华,《布丹的主权论刍议》,《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年 11 月,第 51 页。

18

是绝对的,它凌驾于法律和各种权力之上。

霍布斯所指的国家主权也含有地位、身份和权威的意思。霍布

斯认为人在本性上是凶残多疑、损人利己的,在人类之初的自然状

态中,人们过着孤独、贫困、凶暴的生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

种狼与狼的关系。1人们在这种状态下是痛苦的,在畏惧死亡和安

业乐生的自然感情和理性的驱使下,人们互相订立契约把自己的自

然权力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团体,把每个人的个人意志转化为一个

意志,国家便这样建立了。“这样做了以后,如此联合在一个人格

里的人就叫做国家,拉丁文叫做 civitas.”2 “承当这一人格的人,

就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

... .. .

民。.

”3 没有保障的契约是不牢靠的,在霍布斯看来能使契约巩固

的就是使大家畏服的共同权力。“因之,如果在信约之外还需要某

种其他东西来使他们的协议巩固而持久便不足为奇了,这种东西便

是使大家畏服,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共同权力”。4这种

公共权力就是主权。

公共权力重在“公共,”一国之内,在众多的组织中,拥有公

共权力的组织就是政府,公共权力的掌握表明这个组织的身份和地

位,因此,霍布斯所说的主权是一种身份和地位。

其次,从这种权力发挥给个人以和平和保卫作用的方式来看,

这种公共权力还是一种权威,“因为由于国家是每个个别的人所给

予他的这种权威,他就可以使用每个人转让给他的足够的权力与力

量,凭借这种权力与力量所引起的恐惧,把大家的意志都引向国内

和平和互相帮助,来对付外国敌人。”5“主权者的权力是不可分割

的,不可让与的,因为要么是主权者的权威得到完全的承认,国家

得以存在;要么是主权者的权威得不到承认,而使人类继续处于无

政府的自然状态,其间没有第三种选择。”6

1

2

刘全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 56 页。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1 年版,第 401 页。

3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 132 页。

4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 131 页。

5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1 年版,第 401 页。

6

王振槐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 179 页。

19

因此,霍布斯所称的公共权力既指地位和身份,还指每个个人

赋予给国家的一种权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认为国家主权

是不可分割、不可让渡的。

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以让渡的,这是因为在卢梭眼里

国家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1,公意是不可以让渡的,因此主

权也是不可以让渡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道理,主权

也是不可分割的,”2 “主权权威只有一个,我们分割它,就不能不毁

灭它。”3卢梭认为主权可分割可让渡论者的“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

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

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4

卢凌宇博士认为主权即不可分割,也不可让渡是因为卢博士把

主权权威、主权地位当作国家主权,“一国主权的法律特征在于它

是最高的,最终的和最普遍的权力和权威。”5国家主权除了具有国

家主权权威外,“从法理上看,它是一种地位,是一种参与并同其

他主体国家订立协议的权利”。6车丕照教授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不

可让渡的就是因为车教授把主权身份当成国家主权,车丕照教授直

截了当的说“主权是国家的身份。”7

通过以上对国家主权让渡论和不可让渡论的考察可以看出:国

家主权让渡论中的国家主权和不可让渡论中的国家主权都具有多

要素性的内涵;其中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者所指的国家主权实际上

是主权身份、主权权威、主权意志等不可让渡要素部分的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让渡论者所说的国家主权实际上是主权权力、主权利益等

可让渡要素部分的国家主权。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第 35 页。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第 36 页。

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第 121 页。

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第 37 页。

5

卢凌宇, 论主权的论西《

----

兼 《

欧整合中的主权“让渡”》, 欧洲研究》,2003 年 3 月,

第 14 页。

6

卢凌宇, 论主权的论西《

----

兼 《

欧整合中的主权“让渡”》, 欧洲研究》,2003 年 3 月,

第 16 页。

7

车丕照,《身份与契约-----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年第 5 期,

第 55 页。

201

2

第三章 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现实基础

意识是物质的产物,思想是时代的反应,作为一种概念和理论,

国家主权的具体内涵取决于其产生和存在的具体时代背景。通过以

下对国家主权内涵变化的考察可以发现,国家主权是一个动态的概

念、发展着的理论,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国家主权具有不同的内涵,

不同的时代背景是国家主权内涵变化的主导因素。“主权观念同国

家一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因而理解它也应有历史的眼光。它是

随着近代国家一同诞生的,它也将随着世界体系的变迁而改变自己

的作用形势。”1

在当前,全球化成了最显著的时代背景,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

下,世界各国纷纷加入各种国际组织,而参加国际组织就要遵守相

应的规则和机制,遵守相应的规则和机制就意味着一部分原来完全

由本国所拥有的主权做出让渡,成为国际社会共同拥有的权力。全

球化的时代背景是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现实基础。

第一节时代背景与国家主权内涵的关系

一、四分五裂的法国社会与封建君主主权论的产生

14 世纪末至 16 世纪的欧洲是封建社会解体、资本主义关系形

成的时期。16 世纪的法国正处于历史上最动荡的时期之一。法国

已经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在政治和经济上是封建式

的,而思想文化则为罗马天主教会所控制,封建教会享有许多特权,

他们反对世俗王权,阻碍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1494 年,为了争夺意大利,法国和罗马帝国爆发了战争,这

场战争一直持续了 60 多年;1562 年法国又爆发了长达三十多年的

宗教内战----胡格诺战争(1562-1598)。对意大利的战争和胡格诺

战争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法国的经济因此遭到了严重

的摧残,国家财政陷入破产的境地,封建王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1

王逸舟,《主权范畴再思考》,《欧洲》,2000 年第 6 期,第 10-11 页。

21

国家面临着破裂的威胁。1

在此情况下,通过一个强大的君主来反对宗教势力、维护国家

的统一和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成为了时代的需求。博丹正是在这样

的背景下写了《共和国六卷集》,并在这一著作中提出了国家主权

理论。博丹的主权理论代表着社会公众对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

府的期望。2

二、资本主义的兴起与议会主权论的产生

议会主权论的产生也有深刻的历史背景。1066 年诺曼公爵征

服英国,史称诺曼征服,诺曼征服对英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造成

了巨大的影响。诺曼征服使英国的中央集权大大加强,同时又使社

会各种势力同王权发生矛盾冲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诺曼人征服

英国后的社会经济状况,使社会矛盾冲突集中表现为王权与社会各

阶级、阶层之间的政治斗争。12 世纪末 13 世纪初,英国国王的内

外政策激起社会普遍的不满和反对。” 3

到 17 世纪,英国已成为欧洲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圈地运动

使英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矛盾更加尖锐。新兴资产

阶级由于海外贸易和殖民掠夺赚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随着物质财

富的增加,其经济地位也大大提升,经济地位的提升促进了其对政

治地位的要求。而以专制王权为代表的封建贵族和教会为了维护自

己的统治,除在经济上加大对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广大劳动人民的

掠夺外,在政治上完全不考虑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推行一系

列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政策,这些措施严重地损害了资产阶级和新

贵族的利益。

在这样的情况下,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封建王权之间展开了激

烈的斗争。在斗争中,代表先进生产力和社会进步力量的资产阶级

和新贵族需要理论上的支持,于是,主张主权应当由资产阶级的议

会而不是国王掌握的的议会主权理论作为当时进步的思想代替君

1

2

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史编上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年版,第 63-64 页。

王哲,《西方政治哲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 105 页。

3

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第 139 页。

22

主主权论应运而生。

三、启蒙运动的发展与人民主权论的产生

卢梭提出人民主权论也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在 18 世纪,在经

济上,法国的资本主义商业有了迅速的发展,到 18 世纪下半叶时,

资产阶级已经成为法国社会经济上最富有的阶级。然而,在政治制

度上,此时的法国仍旧是一个典型的封建君主国家,专治的中央机

构腐败混乱,宫廷生活奢华糜烂,财政支出无度,随着生产力的发

展,封建君主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更高层次的发展,成了资本

主义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在思想上,天主教的神学教义为封建君主制度提供正当性的理

论支持;在阶级统治上,法国尚保留着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整

个社会分为三等,第一等的贵族和第二等的僧侣在政治和经济上是

社会特权阶级,他们的人口只占法国的三十分之一,但却和国王一

同占有全国一半以上的土地,每年向农民收取收成四分之三以上的

租税。包括资产阶级、农民和工人在内的广大人民构成第三等级,

他们强烈反对特权阶级,要求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平等地位。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国开始了启蒙思想,资产阶级启蒙思

想家用科学反对迷信,用人权反对专制。卢梭是当时最著名的启蒙

思想家之一,他顺应历史潮流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于是国家主权

理论又从议会主权论发展成了人民主权论。

四、南北斗争与国家主权内涵的丰富发展

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理论在 16 世纪诞生后经过君主主权

论,议会主权论和人民主权论的发展逐步成熟,并逐步在国际关系

和国际法中得到确立。1648 年欧洲各国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

约》第一次确认了国家主权原则,也为近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奠定

了基础。1945 年,《联合国宪章》将国家主权原则真正确定为国际

法的基本准则。

经济主权的确立。经济主权指每一个主权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

源和一切经济活动都拥有充分的永久的主权,主权国家对自己自然

资源和所有其他资源受到的剥削和侵略有权要求偿还。二战后,广

23

大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然而这些国家虽然取得了政治上的独立,

在经济上却仍然遭受资本主义国家的压迫,他们的经济都十分落

后,经济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并且严重依附于发达国家。资产

阶级国家为了使第三世界国家永远成为他们的原料产地和产品消

费市场,永远遭受他们的剥削,在经济上实行经济霸权,维持不合

理的世界经济旧秩序。因此,经济独立成了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

重要课题。在此情况下,发展中国家提出了经济主权原则,联合国

顺应这些国家的要求,陆续通过了《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

言》、《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等一系列文件确认了国家的经济主权。

文化主权、民族自决权的确立。资本主义国家除了在经济上维

持不平等的旧秩序对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进行侵略外,还在意识形态

上推行“西方中心主义”的文化霸权,他们推销他们的价值观念,

打“没有硝烟的战争”,对第三世界国家展开和平演变,妄图用资

产阶级的观念一统天下,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纳入以他们为主的体

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网络技术、卫星电视的发展,资本主

义国家的这种侵略愈加便利,资本主义国家的思想文化、意识形态

大肆向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传播渗透,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传统文化

面临着被同化、被湮灭的危险,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受到着

严重挑战。在此情况下,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提出了文化主权原则,

另外,针对资本主义国家恣意干涉广大发展中国家民族事务的状

况,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了民族自决权原则,联合国顺应历史发展

的要求,通过各种决议和宣言确立了这些主权。民族自决权、文化

权、发展权等各种主权被纳入主权范畴丰富和发展了国家主权的内

涵。

从以上国家主权内涵的发展变化中可以看出:国家主权并非永

恒不变的概念,国家主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发展着的理论。在

16 世纪,国家主权被法国人博丹提出并被认为是国家进行指挥的

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就是因为当时的法国存在着对一个强有力的

封建君主的需求;随着资产阶级与封建专制势力的斗争,洛克又提

24

出了议会主权理论;在启蒙运动民主自由思想的发展下,卢梭又进

一步将议会主权论推向了人民主权论。在范围上,国家主权最初被

认为是单纯的政治主权;随着时代主题从政治向经济的发展,经济

主权又成了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随着广大殖民地国家的民族独

立,在他们同资本主义国家殖民与反殖民、侵略与反侵略的斗争中,

他们又提出了文化主权、民族自决权等等,于是文化主权、民族自

决权等权利又成了国家主权的内容。可见,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国

家主权具有不同的内涵,不同的时代背景是国家主权内涵变化的主

导因素。“ 国际关系史已经教会我们,像任何一个国际法范畴一样,

主权范畴并非永恒的、固定不变的,它必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

按照客观现实的需要而进化和充实。国际法经典同样告诉我们,像

国际法的来源构成一样,主权法则可以从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国

际法院的判决中、学者专家的权威著作以及国际妥协和礼让等等方

面中,取得自己的新的内涵和动因。”1

第二节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的国家主权

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和最显著特征。在全球

化背景下,世界各国经济都愈来愈融入到统一的世界市场之中,也

纷纷加入各种国际组织,世界各国参与统一的世界市场和加入国际

组织就要求原来完全由一国所拥有的部分主权作出让渡,成为国际

社会共同拥有的权力。

一、全球化的涵义

全球化是近年来广泛使用的一个术语。全球化是一个十分宽泛

的概念。从信息流通的角度分析,全球化是指地球上的人类可以不

受自然、地理因素的限制而进行信息的自由传递;从经济方面来看,

全球化是指经济活动相互依赖性的增强,特别是资本超越民族国家

的界限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配置;

从文化和文明的角度,全球化是指人类各种文化、文明取长补短的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7-24 页。

251

相互融合。

全球化一般是指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是“通过贸易、资金

流动、技术涌现、信息网络和文化交流,世界范围的经济高速融合。

亦即世界范围内各国成长中的经济通过正在增长中的大量与多样

的商品劳务的广泛输出,国际资金的流动,技术被更快捷广泛地传

播,而形成的相互依赖现象。”1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其内涵不断扩展,但其基本

点是生产要素超越民族国家的范围而自由流动,以及各国经济形成

紧密的互相依存关系。可以说,经济全球化是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

内的优化配置与重新组合,以及生产、投资、金融、贸易在全球范

围内的大规模流动,是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融为统一的、相互

依存的经济体系的过程。经济全球化表明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

信息的跨国流动并在全球范围内的重新优化配置。

二、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

在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越来越融入到统一的世界市场之

中, 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越来越趋于一体化,各国间

的相互依存关系达到空前密切的程度。从根本上讲,全球化就是要

使整个世界的经济活动摆脱民族国家的限制,通过商品和生产要素

的跨国界流动来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最优配置。因此,全球化

是一种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商品、服务、资本、人员、信息

以及其他生产要素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跨国流动,一国的经济发展与

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产生了关联,这种关联必然要求统一的制度和

规则,以及执行这些全球性规则的国际组织。遵守统一的制度和规

则以及参加国际组织必然要求国家主权作出一定的让渡;同时,全

球化背景下跨境环境污染等全球性问题的出现也需要各国通力合

作,而国家之间的合作必然是在国家间相互让渡主权的基础上展开

的。因此,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必然要作出一定的让渡。

1、国家主权部分让渡于国际组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面临着更为激烈的竞

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1997 年 5 月号,中国金融出版社,第 45 页。

26

争和更为严峻的挑战,世界各国深刻认识到依靠本国单独的力量无

法应付它们所面临的竞争与挑战,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国家主权

和增进自己的国家利益。这样,各国必须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与协

调,组建各种形式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政府、政党、团体、和个人等

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的方式建立的超越国界的联合体。国际组织

经过 17、18 世纪的酝酿,19 世纪的探索与创新,20 世纪的产生与

发展,在 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大量涌现。据有关统计,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国际组织尚不到 5000 个。到了 1998 年,国际组织的

规模达 48350 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达 6250 个,非政府间国际组

织达 42100 个。最大的全球性国际组织联合国有 189 个成员国,几

乎囊括了世界上所有国家和人口。1国际组织已经成为当代国际社

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体系在

当今国际政治、经济、金融等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国际社会

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的

处理自己对内对外的任何事务而不许外部势力的干涉。然而主权国

家要加入国际组织就要遵守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遵守国际组织的

规章制度就是主权国家将自己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一部分主权让

渡给国际组织。否则,国际组织就无法发挥作用,国际组织管辖的

领域越多,范围越大,主权国家让渡的主权就越多。

事实上,主权国家将部分主权转移给国际组织的情况并非少

数,从国际交往的实践来看,主权国家甚至无时不在让渡自己的国

家主权,如通过签订条约和承认条约在领土内的效力就是把国家权

力让渡给国际组织,因此,大量的主权国家都在向国际组织让渡主

权。

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给国际组织的最突出的例子就是欧盟。欧盟

是一个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区域组织,主权国家加入欧盟就是向欧盟

1

张丽华,《非零和博弈----国家主权和国际组织关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战线》,2004 年第 2 期,

第 255 页。

27

让渡自己的部分主权,欧盟职权的每一次扩展都是成员国主权让渡

的结果。迄今为止,欧盟成员国向欧盟让渡的主权涉及从内务司法

到外交事务等多个领域。

在内务司法方面,欧盟拥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机关”(部长理

事会、欧洲议会)、执行委员会和”欧“

执法机关

”(

)

“最高司法机关

(

洲法院),欧盟法对于成员国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和优先于成员国法

律的效力,任何成员国的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直接向欧洲法院起诉本

国或他国政府、机构或企业的违法行为,并且欧洲法院的裁决可在

欧盟成员国内被强制执行。

在外交事务方面 ,欧盟各国通过欧洲理事会达成共同立场,

采取联合行动,基本上实现了在国际上“用一个声音说话”的目标,

其外交事务上的一般合作被提升为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可见,欧盟成员国各自原来完整的政治法律和外交等方面的国

家主权权利和职能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让渡给了欧盟。

2、国家主权部分让渡于跨国公司

由于新科技革命的推动,跨国公司等国际性投资机构在二战后

蓬勃发展, 据《1993 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与一体化国际

生产》统计,到 20 世纪 90 年代初,全世界跨国公司已经达到 3.66

万家,其机构 17.5 万个,它们控制了全球生产的 40%,国际

贸易的 50-60%,国际投资的 90%。1跨国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占主体

地位, 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之一。跨国公司是当今国际分工

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世界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承担者,还是

进行国际投资的主导力量。跨国公司还通过对高新技术的垄断牢牢

掌握着高新技术的转移和转让,成为世界经济运行中的特殊主体。

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资金、技术和参与

国际分工,充分利用国际管理经验和人才,加速工业化和现代化进

程,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都积极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吸引跨国

公司到本国来投资。

主权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经济主体和经济活动都享有充

1

肖佳灵,《国家主权论》,时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412 页。

28

分的决定权,而跨国公司在主权国家领域内有在规定范围内活动的

自由,这就意味着主权国家的主权在自己国家相应领域范围内的限

制,本国主权在本国领域内受到限制就是本国将这部分国家主权让

渡给了跨国公司。“大多数跨国公司的活动都得到了所在主权国家

的合法允许,这就意味着在主动的层面上,所在国把经济主权范畴

内的某些事务让渡给了跨国公司。如对矿山的开采权,按照联合国

宪章的明确规范,主权国家拥有对其境内一切天然资源的永久主

权,而一旦国家把矿山租借给跨国公司开采,至少在租借期内所在

国对其在这块土地及这块土地上的资源不再有充分行使主权的能

力。”1“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在吸引跨国公司到本国来投资的同时,

民族国家在税务政策、公共开支、利率、信用管理、外币兑换、资

本管理、资源开发、社会福利安排等权力部分让渡给跨国公司已是

不争的事实。”2

1

2

刘杰,《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长征出版社,2001 年版,第 28 页。

张建英,《经济全球化中的国家主权让渡与维护》,《社会科学战线》,2002 年 4 期,第 262 页

29

第四章 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现实考察

如前所述,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在国际社会的现实中已经大量

发生。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是国际社会中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从

法律上讲,国家是国际法的最基本主体,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完全可以作为主权让渡的法律主体,主权国家可以在

将其部分主权让渡给其他公共团体甚至是其他国家。

第一节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特征

在当前普遍进行的国家主权让渡中,国家主权的让渡有以下几

个特征。

第一,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主体是主权国家。按照国际法的原

理,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最基本主体,主权国家拥有完全的国际法

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权国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按照

自己的意志来作出一定的国家行为,在国家主权的让渡问题上,主

权国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让渡主权,如何让渡主权

以及何时让渡自己的国家主权。

第二,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客体是主权权力、主权利益等可让

渡部分的国家主权。依照本文前述部分的论述,国家主权含有多种

不同的要素,在国家主权的多种不同要素中,只有主权利益和主权

权力等可让渡部分的国家主权才是可以转让的。在当前普遍进行的

国家主权让渡中,让渡的国家主权正是主权利益和主权权力等可让

渡部分的国家主权。

主权利益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追求利益是国际关系中

国家行为的永恒准则,任何国家的行为无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主

权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当局部的、暂时的利益同长远的、整体的利

益发生冲突时,主权国家会放弃暂时的、局部的利益,来争取长远

的整体的利益。例如,主权国家允许甚至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国运营

就是放弃暂时的和局部的主权利益来换取更大的主权利益。跨国公

司在主权国家领域内开采矿山、开办工厂、经营金融保险等业务赚

30

取巨额利润,跨国公司在主权国家赚取巨额利润后往往将这些财富

汇出本国。从此方面看,主权国家遭受了一定的利益损失,然而,

跨国公司在从主权国家赚取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向主权国家带来了

大量的资金、领先的生产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等等。因此,主权

国家允许跨国公司在本国运营就是让渡局部的、暂时的主权利益来

换取更大的主权利益。

同样,主权权力也是可以让渡的,按照权力的特性,权力是可

以被让渡的。无论在国内法还是在国际法,权力的让渡是普遍的现

象。例如,代理就是一种典型的权力让渡,一个法律主体为了某种

原因可以授权另一个法律主体实施某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

授权就是权力从一个法律主体向另一个法律主体的让渡。

第三,在当前,主权国家让渡部分主权的主要对象是各种国际

组织。当前,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国际组织在国际冲

突的解决、全球经济的协调、世界文化的交流和促进等方面发挥着

越来越大的作用。国际组织要取得协调各个成员国意志的能力就必

须拥有一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就是成员国让渡的主权,主权的让渡

是国际组织存在和运作的前提条件。

第四,从形式上看,主权国家让渡部分主权是部分主权的丧失,

然而从本质上看并非如此。在本质上,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是主权

国家行使主权的另一种形式,被让渡的主权仍归成员国所有。以主

权权力为例,一定的权力是为一定的利益服务的,权力只是实现利

益的手段,利益是权力的目的,主权国家让渡主权权力仍旧达到了

维护和促进自身利益的目的,主权国家正是因为国家利益才让渡主

权的。况且,主权国家还可以通过退出协议、退出国际组织等方式

收回自己让渡的国家主权。因此,主权国家让渡部分主权并不是国

家主权的丧失,仅仅是国家主权实施的方式发生变化而已。进一步

讲,主权国家通过主权的让渡更好的发展了自己的经济,增强了自

己的综合国力,提高了自己在国际上的地位,从而增强了自己的主

权利益,提升了自己的主权地位,保护和巩固了自己的国家主权,

所以说主权国家让渡部分主权并不是主权的丧失。

31

第二节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表现

当前,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主要表现在国家主权在政治、经济

和文化等领域的让渡。政治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基础和核心。政治主

权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决策权。政治决策权是一个国家对内最高

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在国家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当前,全球化

使世界各国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界限日益模糊,国内政治国际化

的现象与日俱增,国家不得不让渡一些过去为自己所专有的政治权

力。于是,国家在处理有关独立自主、安全、领土完整等最为敏感

的政治问题时,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同国际社会进行合作,从而让

渡自己的部分政治决策权。国家政治主权让渡的典型例子就是欧盟

成员国在内政、外交和司法等方面政治决策权向欧盟的部分让渡。

欧盟成立后,其成员国在许多方面向欧盟让渡了政治决策权主权。

根据各成员国让渡的政治决策权,欧洲联盟建立了欧洲理事会、欧

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等联盟机构。欧盟理事会行使决策

权、立法权,监督权和对外关系权;欧盟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主要

行使立法提案权、监督权、对外关系的谈判权、预算执行权和自决

权等;欧洲议会行使协商权、合作立法权、否决权、共同决策权、

立法权、批准预算权、监督权、对外交流权;欧洲法院行使初步裁

决权、司法审查权等。欧盟所有这一切都是成员国相应政治决策权

向欧盟让渡的结果。

经济主权是一个国家对自己国家内外经济事务进行决策的主

权。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

原则在经济领域中的延伸和具体表现,经济主权主要表现为经济决

策权。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个国家

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

有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与相互依赖日益

加深。世界经济成为一种全球性经济,形成了一整套规范的世界经

济规则。一个主权国家如果排斥世界经济秩序和规则,将自己游离

32

于世界经济活动之外,就会使自己陷入灾难之中。国家要生存和发

展,就要实行对外开放,就要参与世界经济活动,就要融入全球化

进程之中,就要接受世界经济秩序与规则,而接受世界经济秩序与

规则就意味着经济管理权的部分让渡。

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表现为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和跨国公司等国际

机构。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是当今国际

社会经济协调和合作的主体。世界贸易组织是规范世界贸易竞争

规则,推进贸易自由化,促进世界各国经济增长的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加强成员国货币合作

的国际金融机构,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

差时向成员国提供贷款,以帮助会员国克服金融和经济危机;世

界银行是支持会员国经济发展计划和经济开发,提高会员国对外

贸易能力的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

世界银行同世界上其他国际组织一同构成了当今世界经济的协调

机制,这些国际组织越来越广泛地介入或影响世界各国的经济事

务, 同时,世界各国为了本国的长远利益也越来越多的在经济领

域将自己的经济主权让渡给国际组织。

文化主权指现代民族国家将本民族文化的习惯、信仰和价值观

念上升为国家意志,对本民族文化所拥有的最高和独立的权力和权

威。 政治、经济和文化是人类社会的三大要素,政治、经济、文

化三者互相影响,互相依存,密不可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

政治和经济的交流以及人员的往来不断发展,各国政治、经济的交

流和人员的往来必然带来各国文化的不断交流,在本国文化同世界

其他国家的文化交流过程中,本国文化必然不断的吸收外来先进文

化的精华,本民族文化吸收外来先进文化的精华取代本民族文化的

过程也就是主权国家文化主权作出让渡的过程,外来先进文化的精

华取代本民族文化就是主权国家文化主权的让渡。

1

1

朱健刚、张来治, 《文化主权:今天主权斗争的焦点》,《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 年 1 月,

第 48 页。

33

第三节国家主权部分让渡中的不足

在当前普遍进行的国家主权让渡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发

展中国家在国家主权让渡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不足。

在当今国际社会,发达国家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

发达国家虽然在数量上占少数,但发达国家却控制着人类社会的大

部分财富。借助经济上的优势,发达国家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占据主

导地位。在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中,在包括国家主权让渡规则在内

的国际规则制定问题上,发达国家往往利用自己的主导地位制定有

利于自己的各种规则。例如,在以往以资本主义国家为主导的国际

社会中,资本主义国家利用自己的主导地位创建了不公正的国际经

济秩序,在这种不公正的经济秩序下,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畸形发

展,成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原料产地和产品销售市场,资本主义国家

利用这种不公正的经济秩序掠夺了大量财富。为此,广大发展中国

家展开了创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然而由于发展中

国家实力弱小的等各种原因,发展中国家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

争收效甚微,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问题上

任重道远。另外,由于发达国家具有先进的生产力和强大的经济实

力,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和信息技术等方面具有发展中国家无可

比拟的优势,发达国家对因主权让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有较大的承

受力,能够比较好的应付国家主权让渡给自己造成的冲击。因此,

发达国家是国家主权让渡的最大收益者。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就没有这样幸运

了。虽然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可以使发展中国家融入国际社会,有

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对外贸易,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

验,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提高本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但是,

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国家主权让渡中地位的不平等、自身的实力有限

以及国家主权让渡规则的不公正等原因,发展中国家在国家主权让

渡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发展中国家在国家主权的让渡中面临更多

的是冲击和不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4

首先,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往往使发展中国家直接面临发达国

家的无端干涉。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向发达国家提供了对发展中国

家进行无端干涉的好机会,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发展中国家主权让渡

的契机,打着“人道主义”、 人权高于主权”等等各种幌子对发展

中国家进行无端的干涉。

其次,发展中国家让渡部分主权往往会削弱发展中国家政府处

理内外事务的能力。发展中国家让渡部分主权后,对国内和国际事

务的调控能力明显降低,尤其是利用关税等经济手段保护本国弱势

经济和产业的能力大大降低。

再次,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发展中国家政

局的不稳定。发展中国家让渡部分主权后,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控制

力降低,同时面临的外部干涉又不断增多,从而极易造成本国政治

和经济的动荡。

因此,在当前普遍进行的国家主权让渡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

国家主权让渡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的地位,在

国家主权的让渡中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相比更多的是不利,这是

当前国家主权让渡中的不足状况。

35

结 语

全球化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潮流,全球化的发展必然带来国家主

权的部分让渡。因此,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

移的历史潮流,在将来,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范围将会更大,力度

将会更强。对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当更新观念,采取有效的措施,

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国家主权让渡的大潮中去。针对当前国家主权部

分让渡中存在的不足,发展中国家在以后国家主权的让渡中可以采

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研究,更新观念,树立国家主权让渡的正确观念。

国家主权并非永恒不变的概念,国家主权的内涵随着人类社会的发

展而不断发展,广大发展中国家要加强对国家主权理论的研究,坚

持国家主权让渡的正确理论。

其次,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国家主

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础,国

家主权原则要求各国在交往中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

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是发展中国

家的国家主权在 21 世纪面临的最大威胁,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今后

的主权让渡中应当坚决的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决的维护自

己的国家主权。

再次,坚持国家利益原则,以国家的利益作为国家主权让渡的

根本出发点,以国家主权的让渡是否有利于维护和促进本国的利益

作为国家主权让渡的标准。发展中国家在国家主权让渡中坚持和维

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就是要维护本国的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民

族团结,维护本国自主选择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促进国家经

济繁荣、科技进步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增进本国国民的经济和

社会福利。

最后,广大发展中国家应抓住机遇,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主

权的让渡过程中。主权国家让渡部分国家主权能够使自己融入世界

经济发展的潮流,使自己获得参与国际社会事务的资格,参与国际

36

规则的制定,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促进本国的国家利益。因此,

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参与到国家主权让渡的进程当中,充分分

享由国家主权让渡带来的好处,以进一步增强自己的综合国力,更

好的维护和巩固自己的国家主权。

37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英]罗素著 .西方哲学史下卷[M]. 商务印书馆,1976 年版.

2.[美]约翰 麦克里兰著,彭淮栋译.西方政治思想史[M].海南

出版社,2003 年版.

3.[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

4.[英]霍布斯著, 黎思复等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

5.[英]洛克著,叶启芳等译. 政府论下篇[M]. 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

6.[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7.王世杰,钱端升著. 比较宪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8.肖佳灵著.国家主权论[M].时事出版社,2003 年版.

9.王沪宁著.国家主权[M].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

10.孙建中著. 国家主权:理想与现实[M].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1 年版.

11.刘杰著.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M].长征出版社,2001

年版.

12.程琥著.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

社,2003 年版.

13.王振槐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

14.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

[M].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年版.

15.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

资料选编[M].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年版.

38

16.刘全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17.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版.

18.黄基泉著.西方宪政思想史[M].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年

版.

19.[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 法律与革命[M]. 中

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 3 年版.

20.[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 奥本海国际法[M].商务

印书馆,1989 年版.

21.夏勇著. 人权概念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修订版.

22.张文显著.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

23.周鲠生著. 国际法上册[M].商务印书馆,1976 年版.

24.王逸舟著.当代国际政析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年

版.

二、期刊类

1.王军. 国内国家主权问题研究综述[J],国际论坛.2004 年 5

月.

2.杨成. 近年来关于国家主权问题研究综述[J],南京政治学

院学报.2002 年第 6 期.

3.曾裕华. 布丹的主权论刍议[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

科学版).2003 年 11 月.

4.蒯慧. 试析卢梭人民主权思想[J],学术界.1996 年第 4 期.

5.刘健.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J],法律科学(西

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 年第 5 期.

6.刘健,蔡高强. 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主权的让渡与维护[J],

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 年 1 月.

39

7.蔡高强. 论全球化进程中主权权力的让渡[J],湖南省政法

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年 10 月.

8.常宗耀. 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民主权思想及其当代意义[J],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年 5 月.

9.程虎,李省龙.国家主权思潮述略[J],皖西学院学报.2001

年第 2 月.

10.朱健刚,张来治. 文化主权:今天主权斗争的焦点[J],复

旦学报.1998 年第 1 期.

11.史蒂芬・克莱斯勒著,刘丰编译. 国家主权[J],国际论

坛.2003 年 1 月.

12.谢益显. 完整掌握国家主权概念[J],外交学院学报.1998

年第 1 期.

13.王逸舟. 主权范畴再思考[J],欧洲.2000 年第 6 期.

14.黄百炼,王国红.主权、治权及其他[J],湖南社会科学.1997

年第 3 期.

15.江国华. 近代主权概念的演进及其元价值[J],湘潭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年 5 月.

16.罗小军. 现代主权的工具性初探——构建对主权的完整理

解[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学版).2001 年第 1 期.

17.黄嘉树,王英津. 主权构成:对主权理论的再认识[J],太

平洋学报.2002 年第 4 期.

18.辜明安,赵宇霆. 国家主权本体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2 年 6 月.

19.车丕照. 身份与契约——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

[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年第 5 期.

20.曾令良. 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J],中国法学.1998 年

第 1 期.

21.王燕平. 联合国与国家主权[J],求实.2003.11.

22.张丽华. 非零和博弈——国家主权和国际组织关系的再思

考[J],社会科学战线.2004 年第 2 期.

40

23.喻锋. “主权权力让渡”新解[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

会科学版).2002 年 9 月.

24.赵伯英. 主权观念和欧盟成员国的主权让渡[J],中共中央

党校学报.1999 年第 2 期.

25.郭为桂. 秩序的解体与重构:霍布斯“绝对主权”思想评

析[J],东南学术.2004 年第 1 期.

26.李慧英,黄桂琴.论国家主权的让渡[J],河北法学.2004 年

7 月.

27.朱艳圣. 全球化与国家主权[J],社会科学.2000 年 11 期.

28.张建英. 经济全球化中的国家主权让渡与维护[J],社会科

学战线.2002 年 4 期.

29.杨立朋. 冷战后国际政治思潮及其影响[J],国际问题研

究.2000 年 5 期.

30.俞正梁. 发展中国家在主权问题上的当代选择[J],复旦学

报(社会科学版).1998.1.

31.曲波 . 欧盟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理论的影响 [J],当代法

学.2001 年第 10 期.

32.张海冰. 全球化时代国家主权的再认识[J],世界经济与政

治论坛.2003.3.

33.韦经建,庞小妹. 论欧洲联盟法的效力及其对于国家主权

理论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 年第 6 期.

34.张骥,王宏斌.论全球环境问题对当代国家主权的影响[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3 年第 3 期.

35.刘文秀. 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特点、影响及理论思考[J],

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 年第 5 期.

36.伍贻康,张海冰. 论主权的让渡——对“论主权的„不可

分割性‟”一文的论辩[J],欧洲研究.2003 年第 6 期.

37.卢凌宇. 国家利益与国家主权[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

年第 8 期.

38.戴炳然. 关于主权问题的再思索[J],欧洲研究.2003 年第 5 期.

41

39.卢凌宇. 论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兼论西欧整合中的

主权“让渡”问题[J],欧洲研究.2003 年第 3 期.

40.戴炳然. 欧洲一体化中的国家主权问题[J],复旦学报(社

会科学版).1998 年 1 期.

41.沈宗灵. 权利、义务、权力[J],法学研究.1998 年 03 期.

42.李奉平.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原则[J],河北

法学.2000 年第 4 期.

43.金晓晨. 国家主权让渡在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发展----

兼评外经贸部、关于贸易壁垒反补贴反倾销的三个规

定[J],法律与政治.2003 年第 2 期.

44.李成斌. 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主权理论的影响[J],法

律适用.2001 年 9 月.

45.陈力.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家经济主权的新变化[J],法

治论丛.2003 年 11 月.

46.胡建国,高峰. GATT/WTO 和国际法院对国内立法的审查

及其对国家主权的影响[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4 年 6 月.

47.高歌. 从莫斯科到布鲁塞尔——东欧政治巨变与国家主权

的维护和让渡[J],欧洲研究.2004 年第 2 期.

48.文红. 英国学者谈第三世界国家的主权问题[J],国外理论

动态.2000 年第 5 期.

49.谢晓娟. 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主权观[J],前

沿.2003 年第 2 期.

50.黄志祥,李宝俊. 论欧盟的主权实践及对亚太经合的启示

[J],太平洋学报.1997 年第 4 期.

51.罗静. 从权利原理看主权与人权[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00 年 12 月

52.王慧,刘印卿. 论国际社会组织化与国家主权[J],湖南省

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

53.孙建中.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主权问题上的不同战略

意图[J],太平洋学报 2000 年第 1 期.

42

54.金应忠. 国家主权原则的理论与现实[J],太平洋学报.2000

年第 4 期.

55.刘勇. 试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家主权的关系[J],华

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 2 期.

56.周雷. 评析欧洲民族国家的“让渡主权”[J],理论学习.2004

年 04 期.

57.王沪宁. 文化扩张与文化主权:对主权观念的挑战[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 年第 3 期.

58.赵建文. 关于国家主权的性质和地位的理论演进[J],郑州大学学报.2000 年第 6 期.

59.秦前红, 武立强.人民主权:卢梭与贡斯当之比较[J],法学评论.2003 年第 4 期.

43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1.国际法律渊源考,《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 4 期。

2.论我国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分离(第二作者),《浙江万

里学院学报》,2004 年第 12 期。

44

致 谢

论文终于完成了,论文的完成将为三年的学习生活画上一个圆

满的句号。在感受收获喜悦的同时,向以下给予我关心和帮助的老

师、同学、和亲人表示深深的感谢。

首先感谢我的导师陈晓红教授。陈老师品格高尚、学识渊博、

治学严谨。陈老师为我的文章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没有陈老师的辛

勤劳动,这篇文章是不可能完成的。陈老师高尚的品格、渊博的学

识、严谨的治学态度永远是我学习的榜样。

我还要感谢以下诸位老师和同学:刘健教授在论文开题会上画

龙点睛的了了数语使我顿悟了对国家主权的认识;郭树理副教授两

次对文章的写作提出了指导意见;蔡高强老师在论文开题会上对文

章的写作也提出了非常有益的指导;马克思主义学院的贺鉴老师在

教学科研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花了整整一个下午的时间就论文

的内容同我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武汉大学的高升博士对论文的写作

也提出了许多详细的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深深的感谢。

我还要感谢法学院所有教过我的老师,正是他们辛勤的劳动才

使我步入了法律的殿堂。

最后,我还要感谢我的父母和。父母对我付出的太多太多,

我只能用以后的实际行动来报答;向我提供了三年几乎所有的

生活费,正是的帮助才使我顺利的完成了学业。

赵一蔚

2005 年 5 月 8 日

45

主权(sovereignty)是起源于西方政治学的概念和术语。一般

认为,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概念出现在 16 世纪,1576 年法国人

让・博丹(Jean Bodin, 1530-1596)在其《共和国六卷集》(Six Livres

de la Republique)一书中首次提出“主权”一词

国家主权理论在西方政治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国家主权是

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国家主权原则是近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

本原则,迄今为止,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几乎都是建立在国家主

权原则之上的,如果没有国家主权原则,也就没有今天意义上的

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

作为近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从来

没有停止过理论上的论争,论争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国家主权是

否可以让渡。对此,传统上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让渡的,如博丹、

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坚持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然而从 18 世纪

开始,国家主权不可让渡的观念开始发生了动摇,人们提出了国家

主权可以让渡的观点。到了近现代,国家主权让渡论成了国家主权

的主流思潮之一。现在,国家主权让渡论者和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

者在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冲突。

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国家主权让渡之争为何发生?盲人

摸象的故事众所周知,几个瞎子摸索,虽然大家摸的都是大象,但

实际上他们摸的只是大象的一部分,他们把自己摸到的一部分当成

大象的全部,把大象身体一个部位的模样当成大象的模样,于是他

们便无休无止的争吵起来。同样,在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问题上

两种学说都有道理但又相互矛盾的原因就是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

角度来使用国家主权概念。“主权可否分割,亦为历来主权论者的

一大争点。这一类争论的产生,多半由于主权定义之不能一致。”1

国家主权具有丰富的内涵,“主权是权力和权利的统一,它既是权

1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38 页。

46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0:50: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fanyi/827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主权   国家主权   让渡   国家   国际   经济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