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EMC and Safety


2023年12月16日发(作者:exert)

何謂EMC?

EMC全名為“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意思為“電磁相容性”。

EMC又包含“EMI” “電磁干擾”及“EMS”“電磁干擾耐受性”。

為何產品要經過EMC測試呢?

1、 產品所產生之電磁干擾不得超過一定強度,以確保無線電設備、通訊設備及其

他設備能正常工作。

2、

產品亦須有適當的抗電磁干擾能力,以確保其本身之正常工作

何謂EMI?

EMI全名為“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Emission”,意思為“電磁干擾”或

“電磁輻射”。

EMI測試項目又可分為“Conducted Emission”及“Radiated Emission”。

1、Conducted Emission:傳導輻射,藉由導線當介質將電磁波輻射出去而干擾到其

他產品的正常工作。

2、Radiated Emission:電磁輻射,藉由空氣當介質將電磁波輻射出去而干擾到其

他產品的正常工作。

美國FCC:依照規範FCC Part 15 Subpart B。

歐洲CE:依照規範 EN 55022。

傳導輻射測試概略圖:

電磁輻射測試概略圖:

電磁干擾相關規格及Limit

FCC

輻射 Radiation

Desk High

80cm

Frequency

MHZ

30~88

88~216

216~960

960以上

CE / BSMI / VCCI / C-Tick

輻射 Radiation

Desk High

80cm

Frequency

MHZ

30~230

230~1000

Class A

Q.P Limit

(dBuV)

40.0

47.0

Class B

Q.P Limit

(dBuV)

30.0

37.0

Desk High

80cm

Frequency

MHZ

0.15~0.50

0.50~5.00

5.00~30.0

傳導 Conduction

Class A

Limit (dB)

Q.P. Ave.

79 66

73 60

73 60

Class B

Limit (dB)

Q.P. Ave.

66-56 56-46

56 46

60 50

Class A

Q.P Limit

(dBuV)

39.0

43.5

46.0

49.5

Class B

Q.P Limit

(dBuV)

40

43.5

46.0

54.0

Desk High

80cm

Frequency

MHZ

0.45~1.705

1.705~30

傳導 Conduction

Class A

Q.P Limit

(dBuV)

60.0

69.5

Class B

Q.P Limit

(dBuV)

48

48

Class A:產品只供商業、工業或營業的環境中所使用。

Class B:產品供住宅環境中使用。

何謂EMS?

EMS全名為“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Immunity”,意思為“防電磁干擾”

或“電磁干擾耐受性”。 依照規範 EN 55024。

EMS測試項目又可分為:

1、 Electrostatic Discharge (ESD) 耐靜電放電:

依照規範IEC 61000-4-2,Contact discharge ±4 KV、Air discharge±8 KV,溫度

需設定在15℃~35℃,溼度需設定在30%~60%。

靜電放電應對EUT在正常使用期間可能被觸摸的點或面施加,包括在User

manual中規定,使用者可能觸摸的地方。

靜電放電視以下面兩種途徑進行:

1) 對導電表面和耦合平面作Contact discharge

EUT應承受至少200次 (正、負極性各100次) 放電。測試點至少四點 (每

點至少放電50次),且其中一點選在HCP的前緣,其餘三點選在EUT上。

如果EUT上不到Contact discharge的點時,則應對VCP進行至少200

次放電。

2) 對孔和縫、絕緣面作Air discharge

選擇在EUT正常操作下user容易觸摸解容易出現問題的點,對每個測試

點進行至少20次 (正、負極性各10次) 放電。

ESD測試概略圖:

2、 Radiated Immunity (RS) 耐射頻輻射:

依照規範IEC 61000-4-3,Field Strength 3V/m (Modulated 80% AM),Frequency

Range 80~1000MHZ 。

RS測試概略圖:

3、 Electrical Fast Transient/Burst (EFT )耐脈衝雜訊:

依照規範IEC 61000-4-4,1 KV AC ports、0.5 KV DC ports。

EFT測試概略圖:

4、 Surge Immunity (Power Lines Only) 耐雷突波:

依照規範IEC 61000-4-5,2 KV L-E、1 KV L-LAC ports、0.5 KV DC ports。

5、 Conducted Immunity 耐射頻傳導:

依照規範IEC 61000-4-6,Field Strength 3V/rms 80% AM ,Frequency Range

0.15~80 MHZ 。

6、 Power Frequency Magnetic Field Immunity 耐電源頻率磁場:

依照規範IEC 61000-4-8,Field Strength 3V/m。

7、Voltage Dips, Short Interruptions, and Line Voltage Variations 耐電壓瞬降、瞬斷及變動:

依照規範IEC 61000-4-11,AC power port。

EMS測試結果的判定:

測試結果的判定是以下列一般性能標準 (Performance criterion) 為基礎,對於特殊產品的性能標準,要以附錄所述的特定性能標準為優先。

1、 Performance criterion A:

設備能繼續執行其原有功能,不能有減低性能或有損失功能的現象,若有也必須在廠商允許的規格之內。

2、 Performance criterion B:

測試之後,設備能繼續執行其原有功能,不能有減低性能或有損失功能的現象,若有也必須在廠商允許的規格之內。測試之中,設備允許有減低性能或有損失功能但必須會自動恢復,而且設備的使用狀態和儲存數據不能改變。

3、Performance criterion C:

短暫性功能損失是允許的,其功能損失必須能自動恢復或經由操作者來恢復。

但儲存在難施性記憶或以電池保護記憶者其資料不可有失。

甚麼是 CE?

CE 是 European Community (EC) 的縮寫;因為歐洲共同聯大部分會員國的官方語言是 C... E....,故以 CE 為 Marking 之代表:

- French: Communaute Europeenne

- Italian: Comunita Europea

- Portuguese: Comunidade Europeia

- Spanish: Comunidate EuropeaF

歐洲共同聯的成立是為了消除各國之間的障礙,讓人員、貨物、資金自由流通彼此之間。

CE Marking 代表甚麼?

CE Marking 代表產品符合歐洲共同聯的法令要求。符合 CE MARKING 之產品可以在歐洲各國之間自由流通

歐洲共同聯包括那些國家?

英、法、荷、比利時、西班牙、盧森堡、奧地利、芬蘭、瑞典、丹麥、德、希臘、葡萄牙、愛爾蘭、義大利。

歐洲共同聯對 CE Marking 的要求, 何時開始強制?

1996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強制 EMC 的要求 (EMC Directive 89/336/EEC);1997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強制 SAFETY 的要求(Low Voltage Directive 73/23/EEC &

93/68/ EEC)。

CE Marking 在 EMC 方面的要求項目有那些?

EMC Directive 89/336/EEC主要兩大要求: 一. 產品的電磁輻射干擾量必須在某一限定值以內。 二. 產品必需能夠忍受外來的電磁干擾。 根據以上要求, 歐聯

CENELEC 機構頒佈了一系列 EN-standard 給不同種類產品遵循。例如使用最多的 EN50081-1 (Generic Emission standard) 和EN50082-1 (Generic Immunity

Standard)。

CE Marking 在 Safety 方面的要求有哪些?

CE Marking 在 Safety 方面的要求仍然延用現有之 EN-standard 給不同種類的產品,例如資訊類產品適用 EN 60950。

CE Marking 有幾種申請方式?

CE 申請方式可以分三種:

1. 自我宣告 廠商依照 CE 規定檢驗產品, 符合各項要求之後, 檢附所需之測試報告、足以說明產品特性的資料(例如 型錄、使用手冊、規格書、簡單線路圖等)和自我宣告書(範例 ), 存 放於公司在歐洲之代表人或進口商處, 即可上市自我宣告書必須由歐聯內部之代表人或進口商簽名才有法律效用;簽名者必須對產品負責。

2. 自我宣告, 但是再請第三者公證機構認證廠商產品在國內實驗室測試通過之後,

請有名氣之認證機構(Competent Body)發證以取得更好的公信力;但是發報告之國內實驗室必需先通過該認證機構的評估與指定。 目前國內有: 德國之

TUV RHEINLAND、TUV PRODUCT SERVICE 英國之 INCHCAPE、SGS 挪威之 NEMKO、DNV 通過之後即可取得他們所發給之證書或 Do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然後檢附測試報告、足以說明產品特性的資料(例如型錄、使用手冊、規格書、簡單線路圖等)和自我宣告書, 存放於公司在歐洲之代表人或進口商處, 即可上市。

3.

請第三者公證機構認證 廠商產品依照歐聯規定必須由 Competent Body 發證時,則必須將產品送至歐聯內之認證機構 (例如 德國的 BZT、英國的

SGS/INCHCAPE、瑞典的 SEMKO、挪威的 NEMKO等) 取得報告, 然後檢附所需之測試報告、足以說明產品特性的資料(例如型錄、使用手冊、規格書、簡單線路圖等)和自我宣告書, 存放於公司在歐洲之代表人或進口商處, 即可上市。此種方式必需將產品送到國外, 若有問題要處理時, 無論時間與金錢上的花費均難以控制。

如何開始 CE Marking 的申請?

1. 首先依照業務或歐洲買者的要求,決定採用以上三項中的那一種申請方式

2. 與實驗室或認證機構討論產品適用的技術規範

3. 將產品送至實驗室作測試與修改

4.

通過測試之後請實驗室發行完整的測試報告或請第三者公證機構認證

產品取得完整的測試報告或請第三者公證機構認證之後,後續動做如何?

1. 準備一份自我宣告書由歐洲之代表人或進口商簽名

2. 將所需之測試報告、足以說明產品特性的資料(例如型錄、使用手冊、規格書、簡單線路圖等)和自我宣告書, 存放於公司在歐洲之代表人或進口商處備查

3.

產品貼上 CE 字樣出貨

CE Marking Lable 大小有沒有限制? 該貼在那裡?

CE Marking 要求之 "CE" 字樣必需依照規定樣式依照比例製作, 其最小高度不得小於 5mm, 此 "CE" 字樣各認証機構認為最好同時出現在產品標籤和包裝箱外面。

罰則:

當任一會員國發現某項產品不符合規定,將採各種方法把此產品從整個歐市驅除,或禁止其在市場上自由流通並予以罰款。

認識安規Safety與認證單位:

安規是基於大多數的使用者並不具備完整電器產品相關安全知識,因此產品必須讓使用者 (操作員及維修員) 在一定的操作環境或使用範圍,不致因使用不當或設計不良而遭受下列危險:

― 電擊 (Electric Shock)

― 能量危險 (Energy Related Hazards)

― 火災危險 (Fire)

― 熱的危險 (Heat Related Hazards)

― 機械的危險 (Mechanical Hazards)

― 輻射危險 (Radiation Hazards)

― 化學危險 (Chemical Hazards)

電器產品的基本安全考量因素可分為兩部分:

1. 內在因素:(避免產品發生危險)

― 人及動物應被保護,避免因直接或間接的接觸而受到電擊

― 不可產生足以引起危險的高溫、電弧 (arcs)、或輻射(radiation)

― 人、動物及財產應被保護不受非電器性的危險

― 對可預見之情況其絕緣必須合適

2. 外在因素:(產品不可因外在影響而產生危險)

― 外來的機械影響,如撞擊、震動、掉落等都不應造成產品發生危險

― 電器產品需能承受可預期的環境件,如濕氣、電場、溫度等也不應造成

產品發生危險

― 電器產品需能承受可預期的超負載

認識何謂安規,進一步還要認識為消費者把關的認證單位:

1. UL:

美國國際標準規格標誌:屬民間服務單位,非強制要求,美國除少數州曾立法禁止販賣非“UL”產品外,大部份州對國外進口,無“UL”產品並不視為違法。但

UL MARK則為專利標誌,除在美國國內,並在世界各國政府均登記有案(含中華民國)。因此未經申請核准,而貼用此標誌者,視為違法„冒用專利標誌‟,即須負法律責任,其後果可能為罰款、撤消 UL 標誌、停止市場銷售權,及有關法律責任。但若產品所使用的電壓 (輸入電壓) 小於60 VDC或45 VAC,則此項產品列為CLASS III的產品,不用經過UL 1950的測試就可進入美國販售。

2. CSA:

半官方之民間服務單位,無 CSA MARK 產品禁止進入加拿大國境 (樣品例外)。冒用 CSA MARK 須負法律責任(同 UL)

3. GS/TUV:

GS Mark為德國國家產品安全驗證標誌。而 TUV 是民間服務單位,為德國政府核可之GS Mark的測試與發證機構,無 TUV /GS MARK 產品進入德國或歐洲共同市場國境並不構成違法,但冒用 TUV/GS MARK 亦須負法律責任(與UL/CSA

類同)

4. CE/LVD:

歐體標示/低電壓指令 (73/23/EEC) 泛指一切電子產品的工作電壓為 (50 –

1000VAC 或 75 – 1500 VDC),均需符合該類產品的安全歐市規範 (如 EN

60950:I.T.E,EN 60065:A.V.);若產品所使用的電壓 (輸入電壓) 小於上述所要求的電壓,則此項產品不用經過EN 60950測試就可進入歐盟販售。

5. CB/NCB:

實驗室認證體系 / 國家認可實驗室,為國際間各認證機構間相互認可之國際性組織,現行有 34 個會員國,已承認 40 多個國家認可實驗室。其目的在簡化各實驗室間在安規申請認證時的重複測試。任一 CB 會員所核發的報告均為其他會員全部認可或僅對國家差異部份測試.。

CB Scheme係由國際電工協會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 所設立推動的一個全球性的相互認證體系,參加成員在共同的 IEC 標準之下,接受並承認彼此的測試報告,藉此減少廠商重複送驗的時間與成本,並降低特定電子電氣產品的貿易障礙。

CB Scheme的架構

產品被納入CB Scheme的認證體系的前提是,該產品在會員國家有共同的測試標準。目前適用的產品有電子遊樂器、量測設備、電源線及電線、電容器、零組件、燈具、家電產品、保護裝置(如保險絲)、低電壓高功率交換器、變壓器、資訊設備與醫療器材等共14類,近180餘種產品。

CB Scheme

歐洲 歐洲 亞洲

奧地利 愛爾蘭 以列

比利時 冰島 印度

瑞士 義大利 日本

德國 荷蘭 韓國

丹麥 挪威 新加坡

西班牙 波蘭 中國大陸

芬蘭 瑞典

法國 斯洛伐克

英國 斯洛伐尼亞

希臘 捷克

匈牙利 烏克蘭

南斯拉夫

北美洲

加拿大

美國

其他

澳洲

俄羅斯

南非

工廠檢驗

為何要做工廠檢驗:

根據產品安全法規,工廠檢驗是維持證照持有者所有產品證照的必要件之一。其目的主要有二,首先是確認工廠有效執行適當的安全測試及品管措施,其次是確認所有貼Safety Mark的產品,都能提供使用者最佳的安全保障。

多久生產工廠需進行工廠檢驗:

1、UL:

一年四次 (約三個月一次),不事先通知。

從今年開始所有的Plastic Material需提出下列文件, 才可以接受:

1. 工程圖 (由射出成型廠提供)

2. 材料證明文件(由射出成型廠提供)

3. 品管證明文件(由射出成型廠提供, 出多少數量給那個客戶)

4. 品管證明文件(由客戶的品管部門出具, 此批貨品之數量和品質合乎要求)

2、CSA:

一年四次 (約三個月一次),不事先通知。

3、TUV-GS:

一年一次,會事先通知。

UL的異狀通知 (Variation Notice) 處理辦法

當UL廠檢人員於工廠發現生產成品之內容與報告有出入時,就有權利發出異狀通知(Variation Notice, 簡稱VN)。您必須注意如下:

1、當VN寫好後,貴公司之工廠代表必須簽收。簽收前請先確認VN內容描述無誤,或未有言過其實的情況。

2、當VN發出後,您必須在十五天內針對VN內容作回復或說明。回信應發至貴公司檔案所屬之UL辦公室的VN Group。

3、VN Group在Review您的回復或說明後若認為無重大問題,即會授權放行被扣之線上成品,或由貴公司連絡UL廠檢人員來複檢重工後放行。

4、請注意,就算是未有線上成品被扣,您亦必須在十五天內針對VN內容作回復或說明,不可置之不理。

UL Class III產品申請作業方式變更

UL最近針對Recognized Modem Card, Mouse, Keyboard, 與其他Class III產品申請作業方式有所改變。

UL Recognized產品因定位為半成品,應是僅銷售給 End-Product 製造者,並可在UL報告中列出 Conditions of Acceptability 供 End-Product 製造者參考。

UL近來發現有Recognized產品在市場上直接販售給消費者,因消費者無法參考Conditions of Acceptability,故使用上可能會有潛在的危險因素。UL因此利用UL1950第三版生效的同時,改變以往可申請為 UL Listed Accessory 或 UL

Recognized 的產品申請作業方式如下:

申請時,UL會先確認產品是僅銷售給 End-Product 製造者或會在市場上直接販售給消費者。若產品會在市場上直接販售給消費者則需為Listed Accessory;若產品是僅銷售給 End-Product 製造者則可申請為 UL Recognized,但需要廠商以公司信紙聲明產品僅銷售給OEM 製造者,並列出所有OEM 製造者名稱。

版權所有:SCOTTE

2000/11/15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29: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fanyi/619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產品   測試   歐洲   認證   報告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