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英城大众汽车租赁部、黄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年12月26日发(作者:feeling)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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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英德市英城大众汽车租赁部,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茶园路御景名苑8号商铺。

经营者:李金姬,*,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曾德建,广东邦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树文,*,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英德市英城大众汽车租赁部与被告黄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张伟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德市英城大众汽车租赁部的委托代理人曾德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树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德市英城大众汽车租赁部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5000元,并以此为本金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计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个体户。被告因用车需要,于2020年3月21日以租金300元/天租用原告经营的粤RH××**小轿车,原告已于当日将汽车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已于2020年5月31日向原告归还了租赁的小轿车,租车天数合计71天,租金合计21300元,被告仅支付了租金15450元。2020年6月21日被告称其资金困难,无法支付拖欠的租金,经与原告协商一致,原告同

意将被告所拖欠的租车款转化为借款。经双方结算,被告仍欠租金5850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最终出具《借条》给原告,确认欠原告租车租金5000元,同意将该款转为借款,并承诺于2020年7月30日前付清款项,否则每月按5%计付滞纳金。但还款期间届满后,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无果。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诸贵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黄树文未应诉及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3月21日至5月31日期间,被告向原告租赁车辆,由此欠下原告车辆租金5000元,被告为此于2020年6月21日立下《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该《借条》中载明:“现黄树文,地址: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组,身份证号码:44188***********,电话:188××******,因欠英德市英城大众汽车租赁部的租车租金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现本人同意作为向李金姬(身份证号码:44182219********)的借款,并确认已收到借款。本人同意在2020年7月30日前还清该笔借款,否则,逾期以本金为准每月支付5%滞纳金,至该借款还清为止。特别约定:本事项不受2年时间限制,签订地点为英德市茶园中路御景名苑8号铺。”此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租赁车辆,由此欠下原告车辆租金5000元,被告为此立下《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该《借条》中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借条》所承诺的还款期限已经于

2020年7月30日届满,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租金,被告已经违约。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租金5000元,原告亦有权要求被告按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5000元,并以此为本金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黄树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树文欠原告英德市英城大众汽车租赁部租金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未还租金为基数,以2020年7月3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利率,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款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限被告黄树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上述款项给原告英德市英城大众汽车租赁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树文负担。原告英德市英城大众汽车租赁部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茜

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

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光明路支行,账号:7133********。

当事人如自觉履行本判决,可向对方履行,也可将款项转(存)入本院上述账户,当事人转(存)入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履行款所属案件,对此可能造成你的不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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