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Insurance)
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保险的内容可从两个视角来揭示:
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单(Policy)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但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标的(Insurance Subject)
指保险所要保险保障的对象。如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本身或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等。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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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经政府有关当局批准,依照法律要求设立的从事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人。通常意义上来讲,保险公司就是保险人或承保人。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又称"小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为了便于双方履行合同,这种在保险单以外单独签发的保险凭证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
(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
(2)在货物运输保险订有预约合同的条件下,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
(3)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实行强制保险。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此外,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他项目均以发票所列为准。当外贸公司在 2 / 5
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这种简化凭证大大节省人力,目前对港澳地区的贸易业务也已大量使用。
批单(Endorsement)
指改变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合同双方均可通过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都应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
保险人(Insurer)
保险人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承担经济补偿(或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是签定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世界各国对于保险人的资格一般都有法律规定,对于保险人业务经营的范围、管理和监督、以及机构的设立,一般也都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世界上除极少数国家(如英国)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大多以法人经营为主(称保险公司)。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Insured)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是对保险标的依法享有特定的权利或相关利益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应是以其身体机能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Insurance Subject)
指保险所要保险保障的对象。如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本身或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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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期限(Insurance Period)
也称“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
由于保险期限一方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期限,所以,它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
简称“保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取得因约定危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或给付)权利,而缴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条款(Insurance Clauses)
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保险单上都印有保险条款,其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有些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即“法定条款”也包含其中。此外,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载入保单的称“选择条款”;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称"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为了享受合同权利而承诺应尽义务的约定称“保证条款”;对专门行业,保险人在保险保障等方面作专门规定的称“行业条款”。在国外,保险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或保险同业工会制定的,属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在《保险法》颁布之前,也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保险条款由单方面预先拟订,但现在情况已有所改变。现已颁布的《保险法》规定:
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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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约定价值保险”,“不定值保险”的对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
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定值保险”的对称。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额度。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其损失额。财产保险一般均采用不定值保险的办法。
第一损失保险(First Loss Insurance)
又称“第一危险保险”,指保险人在承保时包责任或损失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一损失;第二部分是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二损失。保险人仅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这种赔偿方式在计算赔款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损失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付。其特点是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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