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十二讲 国际争端解决法(1)


2023年12月20日发(作者:拉丁舞蹈)

第十二讲 国际争端解决

第一节 概说

一、 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1、

狭义: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2、

广义:除包括狭义的含义外,还包括以国家为一方,以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它实体所产生的争端。

(二)特征

1、主体: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2、关乎到各主权国家重大利益;

3、其解决方式有其特殊性: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二、国际争端的种类

1、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

2、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

并非绝对

三、 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与方法

(一) 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二) 方法:

1、 强制性的解决方法:

(1) 战争或非战争武装行动:与《联合国宪章》不符;(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行动除外)

(2) 平时封锁;须符合国际法

(3) 干涉;须符合国际法

(4) 报复:reprisals

(5) 反报(还报):retortion/retorsion

报复: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一种相应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对其不法行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索取赔偿,以解决争端的方法。

还报(反报):一国针对另一国的不友好、不礼貌、不公平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两者均为国际法意义上的严格的自助措施;报复只有在向对方提出合法要求无法实现时才能采用;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目的是求得争端的解决。

实践中易被某些国家滥用。

2、 和平解决方法:

(1) 外交解决方法;

(2) 法律解决方法;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

一、 谈判与协商

谈判与协商(consultation)互通信息(communication)

二、 斡旋与调停(居中调解)

1、 斡旋与调停者多是国家,但也可以是国际机构甚至是个人;

2、 提出的建议,只有劝告性质,无法律拘束力;

3、 结果不产生法律效力,斡旋与调停者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范围有限,一般不调查相关法律和事实。

三、 调查与调解(和解)1899、1907《海牙公约》;1913年《布赖恩和平条约》;1949联大“调查与调解小组”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一、 仲裁

(一) 仲裁的概念

又称公断,是指争端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他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1、

2、

3、

自愿管辖;

裁决对当事国有拘束力;

诚心遵守裁决的义务,道义性质;

(二) 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

英美“杰伊条约”

“阿拉巴马号仲裁案”

1900年常设仲裁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三) 现行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

1899、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4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修订总议定书》、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仲裁程序示范

规则》

1、仲裁条约、协定及仲裁条款:依据;多为双边条约,但也有多边条约;也有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主要包括管辖范围、权限、争端的主要问题、仲裁庭组成及方法、仲裁员人数,适用的实体法与程序法。

2、仲裁的目的与审理范围:诚心遵从裁决。

3、仲裁庭的组成:奇数且以5人为宜。

4、仲裁庭适用的法律:《国际法院规约》38条。

5、仲裁程序:提交书状、开庭审理。

6、裁决

二、国际法院的裁判

(一)国际常设法院1922—1946年

(二)联合国国际法院

1、法院的建立:1946年2月

2、法院的组织

15名法官,每三年改选5名,由能代表世界各文化体系、各主要法系的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经大会和安理会彼此独立选举产生。常任理事国各有一名法官。

“专案法官”“特别法官”

3、 法院的管辖权

(1) 诉讼管辖权(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A、

B、

诉讼当事者:限于国家;

管辖范围:

a、

b、

c、

自愿管辖;

协议管辖;

任意强制性管辖;

此外国际法院对某项争议是否有管辖权由法院决定之。

(2) 咨询管辖权

A、

B、

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其它机关以及专门机构可就其工作范围事项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两种管辖权的区别:

A、

B、

当事者不同;国家;大会与安理会

管辖范围不同;广泛;只限于大会、安理会以及联合国其它机关或专门机构职权范围内事项。

C、

D、

4、

5、

效力不同;有约束力;无当然约束力。

作用不同;解决争端;提供权威性法律意见。

法院适用的法律:《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法院的程序

正式文字:英文、法文;经当事国请求,亦可采用其它文字。

(1) 起诉:以请求书或特别协定形式提起;代理人、律师、辅佐人;

(2) 书面程序

(3) 口述程序;

(4) 附带程序:

A、 临时保全;

B、

C、

D、

E、

F、

初步反对主张;

反诉;

第三国参加;

向法院特别提交;

停止;

(5) 判决;

(6) 解释;

(7) 复核;

(8) 判决的执行:自愿执行;安理会协助执行;

第四节 国际组织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

一、 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1、

2、

概述

大会:讨论、调查、建议。很广泛(安理会正在处理的除外),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3、 安理会:

(1) 建议;

(2) 调查;

(3) 执行行动;

二、区域机关与区域办法解决国际争端

1、

2、

限于区域行动,且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

优先利用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

3、

4、

区域机关与区域办法采取执行行动须获得安理会授权;

所采取的或正在考虑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充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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